信件公示

标题: 加强对车身喷字内容监管的建议
来信人: 秧励
来信时间: 2019-10-08 09:42:10
内容:

岳阳市政协副主席秧励通过政协云APP反映:

车主为了美化车身、彰显个性,在自己的车身上喷上图案及文字,成为城市里一道靓丽的风景!然而,近日岳阳微信友上传了一张颇引关注与热议的照片:一辆白色私家车,身上醒目的一句“岳阳这座城市没有爱情",把全国文明城市与最具幸福感城市的脸面给弄丢了!交警应举一反三,对这类不健康或不雅的问题车一是不准上路,二是年审时责令整改!以此维护好岳阳的美好形象!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回复时间: 2019-10-15 16:22:38
回复内容:

秧励副主席:

您的《加强对车身喷字内容监管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怀和指导!经过认真调查与研究,向您汇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此条文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不准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此条文明确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喷涂有一定的限制。一是普通车辆不能喷涂特种车辆设定的图案;二是不能擅自改变车身颜色;三是明确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喷字内容没有作具体要求。您提出的加强对车身喷字内容监管的建议,政府部门、文化宣传部门、舆论监督部门、行政司法部门均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喷字较多,达到一定的面积就会影响交通安全。不健康不文明的喷字,每一个正义的公民都可以批评指正。公安交警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车辆年检时可以责令消除不健康不文明的喷字;二、路面执勤民警一旦发现不健康不文明的喷字,可以责令消除不健康不文明的喷字。

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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