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咨询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问题
来信人: 一个孕妈
来信时间: 2020-03-19 08:44:15
内容:

您好!想请问下有关部门,如果我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有权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理由不跟我继续续签劳动合同吗?(2020年3月8日起实施的《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第四条是否适用?)

这是很多女职工想要关注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详细回答,在此谢过!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20-03-19 17:02:21
回复内容:

一个孕妈:

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如果您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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