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湖南各地区(岳阳)的医保个人账户医疗共济建议
来信人: 张舒雅
来信时间: 2020-09-30 13:51:50
内容:

尊敬的岳阳市市长您好!

我了解到全国各地很多地方都开通了医保个人账户医疗共济的政策,例如浙江大部分地区,福建大部分地区等。但检索我省相关信息,如下新闻是关于我省唯一一则能检索到的关于此政策的信息。可见这样便民实在的政策规定在我市还并未普及。

希望市长看到我的建议后能考虑推进这个政策在岳阳市实施起来!

劳您费心了!谢谢您!

湘潭实施医保个人账户医疗共济 可支付家庭自付过高部分

2014-10-30 7:11:7 |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作者:记者 谢樱 刘良恒 | 编辑:邓婷

可支付家庭成员患重病自付费用过高部分

据新华社长沙10月29日专电(记者 谢樱 刘良恒)一人参保,全家受益。记者29日从湖南省人社厅获悉,湘潭市已实施医保个人账户医疗共济,可支付家庭成员患重病自付费用过高的部分。

据了解,湘潭市参保人员如果身患重大疾病,单次住院个人现金自付费用高于全市上年度月社平工资1.5倍(2014年暂定为5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允许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使用本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湘潭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个人账户共济资金只限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现金自付5000元以上的部分,且共济后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3000元。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若发现参保人员或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追还。同时,对相关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稿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作者:记者 谢樱 刘良恒)

(编辑:邓婷)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0-10-10 16:37:54
回复内容:

张舒雅女士:

您好!您在“市长信箱”中的留言“关于湖南各地区(岳阳)的医保个人账户医疗共济的问题”已收悉,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0年10月10日15:25电话联系您。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医保个人账户医疗共济的政策岳阳未普及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岳市医劳〔2000〕41号)文件中规定,个人医疗账户的使用范围:

1、参保人个人账户可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持外配处方购买与病种相符合的治疗用药或自行选择非处方药;

3、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应由本人自付的部分(包括起付线以内的部分)和起付线以上个人应按比例自付的部分。

2020年8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我们一定会尽快落实。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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