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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政策 |
来信人: | 颜先生 |
来信时间: | 2020-10-27 12:23:58 |
内容: | 我公司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企业,承接九华山片区金茂项目相关工程,现楼区税务局通过业主要求我公司报验登记(实际要求在楼区税务局预缴除增值税及附加以外的所有税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楼区税务的相关要求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相悖,请市税务局给予正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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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 | 2020-10-29 10:33:32 |
回复内容: | 关于同一地级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政策的回复 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文件明确: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取消纸质打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明确: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以上政策文件可知,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但仍需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除增值税及附加以外的其他税费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
再次反馈: | 感谢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取消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此条内容如何解读? |
反馈时间: | 2020-10-29 16:52:56 |
再次回复: |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取消纸质打印。与文件第二项第二条: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取消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两条规定相互补充。即纳税人无需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只需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 |
回复部门: | 市税务局 |
回信时间: | 2020-10-30 09:2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