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医疗期工资发放问题
来信人: 刘文超
来信时间: 2021-04-14 13:36:31
内容:

职工在医疗期内,单位不按法律规定岳阳市最低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放放工资,职工应该怎么办,要准备些什么资料?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21-04-20 09:38:47
回复内容:

刘文超:

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建议您提供相关证据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联系电话:0730-8225436.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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