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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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凯旋城小区《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质疑 | |
来信人: | 杨正 | |
来信时间: | 2013-07-09 01:09:44 |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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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住建局 |
回复时间: | 2013-07-16 13:52:17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杨正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经验收合格。按照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验收由建设单位(即业主单位,本项目业主单位为开发商)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验收,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经核查,昌友·凯旋城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2012年5月8日和2013年5月28日经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勘察单位: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设计单位: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重庆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前,岳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对竣工验收条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了凯旋城一期、二期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派员参加了竣工验收,依法对验收的组织程序、参与人员进行了监督,故依照《建筑法》有关规定,就质量安全方面,该建筑工程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开发商)也具备了交房的基本条件,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完成了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但除《建筑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房产项目的交付使用另有条文规定,故对于商品房是否具备完整的交房条件及履行交房程序,应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为准,鉴于此,建议您向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咨询有关情况。 特此回复,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7月15日 |
回复部门: | 市房产局 |
回复时间: | 2013-08-01 15:01:18 |
回复内容: | 已跟杨先生联系,并请杨先生来我局开发办详谈,并已将所述问题告知开发企业,要求开发企业积极主动回复业主诉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