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质疑”岳政吿【2009】3号禁止商品房售后包租的通告第四款不妥
来信人: 邓阳
来信时间: 2013-09-06 23:27:05
内容:  

市政府法制办:

我于2013-04-15 14:41:39写的如下信件,由市长信箱指定房产局答复为与贵办联系,我在外地工作,不便当面请教,所以藉由市长信箱请教贵办专家,请予解惑!写信人:邓阳201396日于北京

 

岳政告[2009]3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商品房售后包租的通告第四条不妥

岳政告[2009]3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商品房售后包租的通告第四条:凡以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发放项目开发贷款和个人按揭贷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物权登记手续。二○○九年九月二日起执行。禁止售后包租的被禁止对象是开发商,以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标准,是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3万元的罚款。但没有法律规定开发商不能办大证,如果把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物权登记手续理解为开发商不能办大证,我们小业主倒没有意见,但我们这些9年前的老业主和现在的新业主,是在开发商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双方意思表达真实,于法不悖,合同自成立时有效,且不存在法律允许合同可以不执行的条件,当小业主希望办理产权时,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不管是二○○九年九月二日前还是二○○九年九月二日后,以售后包租预售商品房不得办理产权登记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我们也没有搜索到其它城市发文有如此欠妥的规定。欠妥主要变现为: 1 缺乏法律依据,其他城市找不到类似的规定,唯独岳阳有此规定,容易使人理解为岳阳的相关职能部门业务素质低; 2 客观上政府发文已经帮到开发商,助长了开发商胡作非为的气势。开发商以政府发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为由,逼退小业主,达到了非法融资的目的,且大多是原价退铺,按10%补偿到纠纷解决为止,而开发商转手就以三倍原价以上的价格出售,开发商违规不但没有蒙受损失,反而获利,并且可以再次售后包租。没有被逼退的业主在显失公正的政策导向下,也无法争取到合法权益,只好通过诉讼解决,蒙受进一步的大额的经济损失。这将导致小业主怨声载道,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 3 本来老百姓只是怀疑开发商和政府穿一条裤子,政府如此发文,老百姓就有可能由怀疑变为确信。此文发时,还没有预售变更为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这回事,是开发商和业主纠纷最激烈的时候,老百姓希望政府应该明确:是取缔黑心的开发商以挽救房地产经济市场的良性秩序,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还是听任违规的开发商因违规反而获利,听任开发商胡作非为。政府应该要搞清楚自己保护的对象是谁!如果不予保护,任其破产,就不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机会。

人:

邓阳

写信时间:

2013-04-15 14:41:39

 

信件回复:

邓阳,
你好。

岳政告[2009]3号文件是由市政府法制办制定的。相关问题,请直接联系市法制办8880272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O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回复部门:

市房地产管理局

回信时间:

2013-05-31 10:08:58

回复时限:

2013-04-24 14:41:39

度:

不满意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法制办
回复时间: 2013-09-24 14:31:15
回复内容:

邓阳先生:

您好!

首先感谢您提出宝贵的意见,为此我办高度重视,派专人与市房产局衔接,会商您来信中提到的问题,现回复如下:该《关于禁止商品房售后包租的通告》第四条规定有国家住建部门的依据。

国家住建部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售后包租都应当禁止。

国家住建部2008年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所有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不能办理初始登记。第十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我市售后包租项目涉及的都是大卖场,不符合房屋基本单位的条件不能办理登记。

                                                                                                                岳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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