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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质疑”岳政吿【2009】3号禁止商品房售后包租的通告第四款不妥 | ||||||||||||||||||||||||
来信人: | 邓阳 | ||||||||||||||||||||||||
来信时间: | 2013-09-06 23:27:05 | ||||||||||||||||||||||||
内容: |
市政府法制办: 我于2013-04-15 14:41:39写的如下信件,由市长信箱指定房产局答复为与贵办联系,我在外地工作,不便当面请教,所以藉由市长信箱请教贵办专家,请予解惑!写信人:邓阳2013年9月6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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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法制办 |
回复时间: | 2013-09-24 14:31:15 |
回复内容: | 邓阳先生: 您好! 首先感谢您提出宝贵的意见,为此我办高度重视,派专人与市房产局衔接,会商您来信中提到的问题,现回复如下:该《关于禁止商品房售后包租的通告》第四条规定有国家住建部门的依据。 国家住建部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售后包租都应当禁止。 国家住建部2008年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所有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不能办理初始登记。第十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我市售后包租项目涉及的都是大卖场,不符合房屋基本单位的条件不能办理登记。 2013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