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岳阳碧水香樟楼盘违规交房及严重质量问题投诉
来信人: 东风湖
来信时间: 2015-03-08 22:14:47
内容:

市长先生:

我是岳阳市区碧水香樟楼盘业主,碧水香樟是岳阳华一地产公司开发的高层住宅小区,位于岳纺生活区,原为华升集团下属房企岳阳华一地产公司投资开发,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2014年12月16日。2013年在未明确告知各购房业主的状况下,华升集团将该小区物业连同华一地产公司出售给深圳宝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6日,宝德公司下属的岳阳华一地产公司在未取得验收合格手续的情况下仓促通知业主收房。业主们在小区内发现很多质量伪劣及严重违反国家建筑规范的地方:2#栋东单元首层电梯前室进深仅1.07米,标准层电梯前室不达标;1#架空层多根柱子出现断裂纹;备用发电机形同虚设电梯经常故障;小区无永久性门卫房及大门;架空层进电梯厅处积水;道路及架空层地面坑洼不平等问题

以上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居住安全及使用功能,广大业主和开发商作过多轮沟通,并且多次将问题反应到了市建设局质检站,开发商和质检站一直拖延不予解决。广大业主付出了每户50多万的购房资金,每天承受着巨大的按揭利息压力,入住时间却遥遥无期,在几近绝望之际,向市长先生求助,请您体恤我们老百姓生活艰难,敦促相关部门和开发商解决我们的安居问题。

岳阳碧水香樟小区业主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15-03-16 16:05:48
回复内容:

“东风湖”同志:

关于您投诉的碧水香樟楼盘问题,我局安排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对竣工验收问题的处理意见:华一•碧水香樟1#、2#楼位于岳阳市洞坊生活区内,两栋都是地下一层,地上26层,建筑面积50000㎡。该工程于2012年6月开工建设,2014年4月基本完工,至今建设单位一直未组织竣工验收。根据国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参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针对上述情况,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已于2015年1月29日下达了立即停止使用告知书(岳质监告字(2015)第0101号)。

二、对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

1、2#楼东单元首层侯梯厅进深仅1.07米,标准层侯梯厅不达标。针对该问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已督促建设单位华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其他几家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明确了整改时间。

2、1#楼架空层多根柱子出现断裂纹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间,现已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

3、架空层进电梯厅处积水问题。经现场核查,未发现积水,若您或其他住户发现积水现象,请联系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地址:巴陵中路市住建局北院临街办公楼五楼。

三、其他问题的处理意见:您提出备用发电机形同虚设经常故障、小区无永久性门卫房及大门、道路及架空地面坑洼不平等问题,涉及物业管理和开发商对小区设施配套问题,不在我局工作职能范围,建议市房地产管理局处理回复。

特此回复。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3月16日

再次反馈: 对建设局及房管局的回复:积水问题需要下雨(刮风漂雨)时去察看,上星期还看到积水,怎么就“经现场核查,未发现积水”,备用发电机有问题威胁到停电时电梯使用安全,小区无永久性门卫房及大门证明楼盘未完工,道路及架空地面坑洼不平都是建设时就发现的痕迹,架空层还有水泥渣滓未产干净,难道不是建设的质量问题,未完工的工程都不能验收,未验收干物业什么事呢。皮球踢倒房管局,房管局也只是复制粘贴,一派官腔,未见具体解决问题。请责任部门切实负起责任来。
反馈时间:2015-03-19 20:56:03
再次回复:

“东风湖”同志:

您的反馈意见收悉,现再次回复如下:

按照目前的管理机制和部门职能分工,市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对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除建筑主体外,商住小区的配套路、灯、绿化以及物业管理等均不在我局主管范围。凡涉及建筑主体施工质量安全的问题,我局已认真调查,严格处理。针对华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组织房屋建筑竣工验收(非综合验收)的情况,我局按照职能职责已经做出处理,在完成竣工验收前禁止投入使用。此外,对您反映的架空层进电梯厅处积水问题,我局质安处工作人员又多次现场查看,仍未发现积水(建议您发现积水时及时联系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地址:巴陵中路市住建局北院五楼)。同时,已要求施工单位安排人员清理架空层水泥渣滓。   

关于该小区备用发电机形同虚设经常故障、小区无永久性门卫房及大门、配套道路等问题,属于小区综合验收问题,建议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回复。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4月1日

回复部门:市住建局
回信时间:2015-04-01 12: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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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市房产局
回复时间: 2015-03-17 11:32:29
回复内容:

你好!
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商品房交付作为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应承担的一个重要义务,其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同时也不能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建筑法》,国务院2000年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下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同时《建筑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从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来看,房屋验收的主管部门应该是住建部门。

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性质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人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31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勘验,如检验结果确为不合格,可要求开发商可以退房,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3、或依照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如开发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期交付商品房则构成延期交房,购房人应如何维权呢?

(1)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购房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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