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汨罗市非法炼油厂从事非法炼油两年了,为何政府取缔不了?
来信人: 吴建平
来信时间: 2016-03-31 14:31:29
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请问位于汨罗市桃林寺镇十龙桥村十一组江背冲的非法炼油厂,从事非法炼油有二年多时间了,为何还没有强制取缔!

至今他们一直还明目张胆的日夜从事炼油活动,这是为何?具体您可以看附件图片。

我从政府部门了解到,岳阳市政府早在2013年就发布了(岳阳市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十五小企业实施方案【岳政办函201】)这样的文件,这样的企业早就应该直接取缔,为何他们还能开二年多?

岳阳市政府也在2015年4月,发布了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岳政办函〔2015〕15号),这样的企业为何汨罗市环保局检查过多次,依然能够从事生产,这说明了什么?

汨罗市环保局2014年2月,第一次来到该厂检查的时候就对这个炼油厂发布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汨环改字〔2014〕13号),要求该厂30日内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否则申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取缔。至今天为止,现在2016年4月了,请问他的手续补办了没有,依据下面的法律法规他这个小厂补办得了不?为何他们能够开工二年时间,你们至今也没有取缔!

再就请问:他们厂有没有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持证单位日常考核制度》做到合法合规,你们取缔他们为何就这么难!你们为何不执行国家发改委2011年4月份发布的有关于2013年前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的炼油厂这个标准执行?

以下是相关法律文件: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与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不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个人不得私自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废矿物油。同时,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汨罗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6-04-13 09:18:27
回复内容:

“关于汨罗市非法炼油二年,要求取缔”来信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在此件转来之前我局已经对吴雄废旧矿物油冶炼厂实施查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汨罗市非法炼油厂位于汨罗市桃林寺镇十龙桥村11组,业主:吴雄,该厂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周边环境附近,居民反映强烈。针对此情况,我局于2016年3月8日对该厂当事人现场制作了《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现场拍照取证。并于3月11日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排污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排污。4月1日现场复查时发现其正在生产,我局当即联合汨罗市再生资源行业整治办,公安局治安大队、桃林寺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其生产现场实施取缔并查封成品油十余吨。

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的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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