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个人房产出租应如何纳税?
来信人: 肖伟
来信时间: 2016-09-20 11:25:21
内容: 您好,现在要营改增了,出租个人房屋(住宅、非住宅)要怎么交税,有相关的税收依据没有。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6-09-20 15:35:50
回复内容:

您好,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不动产,主要依据为: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第六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谢谢您的来信,如您有涉税疑问,欢迎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岳阳市地税局

2016年9月20日

再次反馈: 除了增值税,还有其他的税费要交纳吗?比例城建费等。
反馈时间:2016-09-21 08:57:59
再次回复:

您好,出租个人房屋月收入3万以下,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相对应地方税费可随之减免,详情请前往国税局咨询。附征的地方税费为:城建税7%(或5%,根据房屋所在地);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个人所得税(门面)20%,(住房)10%;房产税(门面)12%,(住房)4%;水利建设基金0.06%。

回复部门:市税务局
回信时间:2016-09-21 09: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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