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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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问题 |
来信人: | 彭真 |
来信时间: | 2016-09-30 22:45:21 |
内容: | 领导好,打扰了!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来看来信。 本人于2007年购买二手房一套,由于某种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当年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到公证处作了合同公证。2014年卖方丈夫去世,房子为夫妇共同财产,本人现想办理过户手续,并邀请卖方子女作了放弃继承公证,由卖方继承,听说继承后的房屋买卖收20%的个税,我想咨询一下,办理过户时是以合同公证时间为准收个税还是按登记时收个税? 谢谢,盼复! |
回复部门: | 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 | 2016-10-08 16:19:05 |
回复内容: | 您好,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如您依据2007年的公正合同过户,就以合同公正时间为准,如您依据2014年的继承过户,就以继承时间为准。具体情况请您前往五里牌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咨询,工作人员将为您详细解答。 谢谢您的来信,如您有涉税疑问,欢迎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