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安置房买卖有关问题咨询
来信人: 何生
来信时间: 2017-03-21 21:27:09
内容:

领导:

   您好!

   质询如下问题:

   1.我在市里有套划拨用地的安置房,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办理房产证和国土证?

及办证需要交哪些税费?

   2.划拨用地买卖需要补交多少出让金?

   3.办理安置房过户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7-03-23 11:25:56
回复内容:

您好,关于安置房转让,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岳阳市中心城区个人房地产交易业务涉及税种及其计税依据、税率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法定税率

征收率或优惠税率

1

增值

    销售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

11%

 

5%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额

 7%

 

 

3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额

3%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额

2%

 

 

5

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宅类地产增值额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免征

转让非住宅类存量房地产,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销售金额核定征收

6%

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额

据实计算征收

6

印花税

个人转让(承受)住宅类房地产收入

0.05%

     

       免征

 

权利、许可证照

土地、房屋权属证按件贴花五元

转让非住宅类房地产;无偿赠予、继承房地产

0.05%

7

个人所得税

销售房地产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20%

 

1、除受赠、继承、分家析产取得产权外的   二手房转让1%;

2通过拍卖市场房屋转让3%

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据实计算征收

8

契税(纳税人为受让人)

承受90m2及以下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金额

4%

 

优惠税率1%

承受家庭第一套90m2以上改善性住房金额

     优惠税率1.5%

承受家庭第二套90m2以上改善性住房金额

     优惠税率2%

承受除上述以外的住房以及写字楼、营业用房、土地使用权等金额

4%

说明:1、对个人转让已满两年的存量住房免征增值税,转让未满两年的存量住房,全额征收增值税;

   2、对转让土地使用权、非住宅类存量房,以转让金额减除购进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其他税种核定征收的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3、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的购房家庭,须提供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产权查询证明。

   4、转让自住五年以上唯一住房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纳税人,须提供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唯一住房产权查询证明。

   5、单位转让不动产的请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收,到政务中心地税窗口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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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17-03-24 17:31:34
回复内容:

您好,因您电话无法接通,无法联系您本人。

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拆迁安置房屋需开发商规划办证,补缴出让金,相关的地税部门税费及房产部门维修基金缴纳完毕后,方可前往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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