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的12%统筹部分不能随个人转移吗
来信人: 李小布
来信时间: 2017-06-23 15:16:23
内容:

局长,你好!

近日到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有关养老保险办理和转移问题,办理时也未强调说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金额按缴纳基数的12%进入了统筹基金(相当于帮单位缴纳),而个人账户只存有缴纳基数的8%,但转移时,为何只能转移走个人账户,那统筹基金里的12%岂不是白交了?

根据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29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12%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请予以解释为何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按国务院批准的此《办法》执行?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7-06-26 09:00:12
回复内容:

你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机构目前严格按此政策规定执行。如还有疑问,请直接向市社保管理机构咨询,电话,0730—8251516.

再次反馈: 了解,一切按<办法>执行。
反馈时间:2017-06-27 23:22:35
再次回复:

李小布:

你好!感谢你的信任和理解!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信时间:2017-06-28 08: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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