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在职医务人员可否开办药房
来信人: 汪振宇
来信时间: 2017-06-24 15:42:29
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好,请问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药师资格证,是否可以开办药房,如果可以请问是否必须加盟连锁,如果可以自己开私人药房请问申请程序怎么走。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平江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7-07-04 11:12:22
回复内容:

关于汪振宇同志的信访回复

汪振宇同志向市长信箱办反映在职医务人员可否兼职开办私人诊所或者药房的信访件收悉。我局派人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三款:“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二、根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医发〔2017〕8号)文件,申请其他执业机构执业的医师,需提交以下材料到该机构医师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备案: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医师与拟聘其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合同等(需注明聘期);3、身份证复印件;4、《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综上,作为在职医务人员,不得申办私人医疗机构,但可以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执业机构执业。是否能开办药房,因属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范畴,请向其咨询。

此复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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