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铁山水库移民原旧房改造政策咨询
来信人: 罗先生
来信时间: 2017-08-02 22:42:09
内容: 尊敬的岳阳县移民局领导您好! 我原是铁山水库移民,原住毛田镇高昌村的老房子被上次暴雨冲坏现急需维修,听村干部说现国家有关于移民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请问这方面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岳阳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7-08-03 16:43:50
回复内容:

罗先生:

你好!来信已收到,现回复如下:

岳阳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

避险解困搬迁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搬迁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避险解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特困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35号)和《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批大中型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特殊困难群体脱贫解困为目标,积极稳妥实施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安置,增强移民户自我发展能力,使之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与全县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移民自愿、公开公平、审核批准的原则;

2.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解决当前生存困难与促进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统筹规划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集中建房与自主拆建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移民避险解困与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方式

避险解困项目分2年实施,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省定3443人计划任务,具体为2017年完成1602人、2018年完成1841人。

(一)实施对象

避险解困项目的实施对象为全县各相关乡镇享受国家大中型水库农村直补且居住条件困难的移民人口,具体为:

1.地质灾害区避险人口。即居住在滑坡、崩塌、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或因地面塌陷、地质沉降其房屋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已纳入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建档立卡数据库内的。

2.生存环境极端恶劣特困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在0.2亩以下且人均收入在贫困线以下、基础设施极其薄弱、生存环境极端恶劣、不搬迁无法摆脱生活困难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其他无房或仅有一套房产且该房产被鉴定为危房、土坯结构或砖木结构房的。

3.常年在水上漂泊、居无定所的移民。即以捕捞为生且岸上无田无土无房的。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纳入实施对象范围:

1.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经核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经房产部门鉴定,其住房不属于危房、土坯结构或砖木结构房的;

3.不同意拆除旧房的;

4.户籍在2016年12月31日时为同一户主,家庭及其成员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5.外嫁女户籍仍在娘家的;

6.户籍在2006年6月30日以后变更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7.2016年12月31日时,户籍不在本县的;

8.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补助的;

9.1991年4月30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安置的农村移民人口。

(二)安置方式

1.在村内自行建房安置。按照规范村民建房工作要求,引导实施对象搬迁到相对集中地或就地避险自行建房安置。

2.在乡镇集中点自行建房安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统一规划,建设集中安置点,引导实施对象搬迁到集中建房点自行建房安置。

3.购买住房进城安置。由实施对象自愿选择,购买商品房(含二手商品房)进城安置。

4.托养安置。对无依无靠的老弱病残群体,由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托养安置。

(三)补助标准

避险解困项目,对项目实施对象按人平200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具体为:

1.选择在村内或乡镇集中安置点自行建房安置的,村内自行建房安置按每人12000元标准给予建房补助,乡镇集中安置点自行建房安置按每人15000元标准给予建房补助,剩余部分统筹纳入乡镇集中安置点“三通一平”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建房开工时间应当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含本日),且应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当年申报补助,当年完成房屋主体工程;建房标准按《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14〕16号)执行;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本日)开工建设,或没有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或申报补助当年直至2018年12月31日房屋主体工程仍未完工的,一律不得给予建房补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申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只生育了两个女孩的家庭,属独生子女户的按增加1人给予建房补助,属两女户的按增加0.5人给予建房补助。

2.选择购买住房进城安置的,按每人20000元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房屋购买时间应当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含本日,以房屋购买合同为准),且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含本日)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本日)购买房屋,或2018年12月31日之前(含本日)未能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的,一律不得给予购房补助。

3.选择托养安置的,不补助给具体个人,按每人20000元标准给予安置单位托养补助。安置单位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时段内,与被托养移民(含其监护人)签订托养协议,并具体实施托养行为,否则不得对安置单位给予托养补助。

4.以户为单位,同属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生态移民搬迁对象的,可从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或移民避险解困的补助政策中选择一种申请补助扶持,选择多种的一律不给予补助;选择移民避险解困补助政策申请补助扶持的,其自行建房时间可按其参与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的时间执行。

(四)相关政策

1.实施对象原有的土地山林承包权权属不变;迁出原居住地的实施对象,原有享受的耕地和山林政策扶持不变;

2.实施对象自行建房的各项审批手续办理,除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房的外,全部按建房地当地农民建房对待;

3.实施对象搬迁至县城或乡镇集镇,可选择在新居住地登记户籍,纳入新居住地社区管理;

4.实施对象及时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其宅基地无条件还耕,原宅基地使用权自动转换为土地承包权,但可由乡镇统一流转;

5.选择托养安置的实施对象,应将原有宅基地和原承包的山林田土一并交村级组织经营管理。

四、项目实施

(一)实施主体

成立岳阳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移民、发改、扶贫、住建、民政、国土资源、财政、规划、房产、林业、水务、供电、交通运输、卫计、农业、公安、信访、审计、监察、城建投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避险解困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协调。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移民避险解困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移民局,由县移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避险解困项目组织实施。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避险解困项目的具体实施,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并报县移民避险解困办公室备案。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村(居)委会共同负责核定实施对象,报县移民避险解困办公室核准。非经县移民避险解困办公室核准不得列为实施对象。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村(居)委会应充分尊重移民群体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移民群体公开。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乡镇集中安置点选址后,应报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县移民避险解困办公室核准,并做好集中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和用地协调。

集中安置点的“三通一平”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建设经费由县移民避险解困办公室从项目经费中统筹安排。集中安置点建设规模达到50户200人以上且基础设施功能齐全的,可适当增加“三通一平”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但不得超过该安置点补助总额的50%。“三通一平”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具体按《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0〕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助发放

1.申请补助流程

以户为单位申报→村(居)委会调查核实→村支两委评议、一次张榜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初核→村支两委二次张榜公示→以户为单位填写申报表→县移民避险解困办公室核准→以户为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避险解困安置项目实施协议→项目实施→项目验收。

2.补助发放时间

(1)选择在村内或乡镇集中安置点自行建房安置的,自行建房基础完工后发放补助总额的50%,剩余部分在拆除旧房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和县移民避险解困办公室核准后发放。

(2)选择购买商品房(含二手商品房)进城安置的,取得房屋购买合同、购房发票和不动产证后发放补助总额的50%,剩余部分在拆除旧房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和县移民避险解困办公室核准后发放。

(3)选择托养安置的,自托养行为实施日起,一次性发放全部托养补助。

(4)发放方式。以户为单位,建(购)房补助通过“一卡通”发放给项目实施对象;乡镇集中安置点的建房补助如需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的,须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实施对象签订书面协议,取得实施对象同意后方可拨付。

五、相关要求

本项目是省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十大项目中涉及我县的重大项目。县人民政府已将避险解困工作列入对有关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搞好政策衔接,做好跟踪服务。

县国土资源局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争取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资金用于本避险解困项目,并协助避险解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移民搬迁建房宅基地的调整工作。

县住建局应将已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的实施对象,给予危房改造项目和资金扶持。

县规划局在办理避险解困项目建房报批报建时,应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手续并提供快速便捷服务。

县交通运输局应结合省“十三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将乡村公路和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本项目集中安置点重点倾斜。

县水务局应妥善解决本项目乡镇集中安置点的安全饮水问题。

县供电公司应妥善解决本项目乡镇集中安置点的电力扩容问题。

县林业局应为选择自行建房安置的实施对象安排适当林木采伐指标并减免相关费用,同时采取简易程序妥善办理避险解困安置用地涉林事项。

县公安局应加强项目实施对象的户籍核准工作,重点打击户籍造假行为,并做好新搬迁项目实施对象户籍登记工作。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确保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对截留、挪用、变相使用或贪污项目资金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各相关乡镇、村要严格把好项目实施对象的识别和核定工作,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凡个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冒领补助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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