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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4〕014 号

  当事人:岳阳楼区优秀生书店(蔡**)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602********X2

  经营者:蔡**

  住  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图书城*****号

  优秀生书店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非法出版物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月15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冬娜(18060021032)、甘闯(1806002104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图书城*****1号的优秀生书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中所售《斗破苍穹11强榜之争》1册、《米小圈上学记  耗子是条狗》1册印刷质量极差,字迹模糊,现场询问后,当事人表示上述两册图书均只有一本。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具相关证照,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3、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1月16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调查优秀生书店涉嫌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一案。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冬娜(18060021032)、甘闯(18060021041)负责承办。

  2024年2月21日、3月5日,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分别出具鉴定书,鉴定《斗破苍穹11强榜之争》、《米小圈上学记  耗子是条狗》两册图书为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2024年3月5日,优秀生书店经营者蔡**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4年3月5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经调查,现已查明:

  1、优秀生书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X2,名称:优秀生书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图书城*****号。

  2、优秀生书店经查存在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3、因当事人优秀生书店已售的非法出版物距现在时间较久,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销售经营单据、凭证,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违规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情况);

  2、《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证明违规经营的数量);

  3、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4、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证明当事人的违规行为);

  5、优秀生书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蔡**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执法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以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二)非法进口的;(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本机关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违规情节轻,范围小,没有违法所得,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积极整改,其情形适用《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45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所售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只有2册,已送至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鉴定样本未退回,因此,没有非法出版物可没收。综上,拟给予当事人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6日,我支队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岳)文综罚告字〔2024〕014 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截止2024年3月13日,未收到当事人弃陈述和申辩的要求,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