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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执罚网字〔2022〕第12号

来源: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02 10:29 浏览次数:1

当    事    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星扬网络网咖

法 定 代 表 人:彭*

住  所(住 址):岳阳楼区五里牌街道花板桥**号前栋*层   

2022年09月20日109点50分至15点20分,我支队杨帆(湘06005000018)、苏正茂(湘06005000051)执法人员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星扬网络网咖现场亮证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2年09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我支队执法人员在星扬网络网咖现场亮证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按照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获取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照等证据材料。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无证经营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22年09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3、2022年09月20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上述证据都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异议。

我支队于2022年11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湘(岳)文罚告网字〔2022〕第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向本支队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支队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岳阳市交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本支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本支队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