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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3〕第002号

来源: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10 11:05 浏览次数:1

当事人:佳佳科技书社(罗*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430602MA****263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罗*情

住所(住址等):岳阳市岳阳楼区图书城A栋****号

你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一案,经调查:

2023年2月20日13时30分至2月20日14时3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冬娜(18060021032)、甘闯(1806002104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图书城A栋1011号的佳佳科技书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中所售《睡前5分钟初中语文》无法提供出版物进货清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具相关证照,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当事人涉嫌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3、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1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科审核并报支队领导批准立案。

2023年2月21日,佳佳科技书社法定代表人罗记情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3年2月21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经调查,现已查明:

1佳佳科技书社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263Q,名称:佳佳科技书社,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图书城A栋****号。

2、佳佳科技书社经查存在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违规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情况);

2、《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证明违规经营的数量);

3、经营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4、佳佳科技书社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违规情节轻,范围小,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积极整改,可依法减轻处罚。

2023年2月21日,我支队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岳)文综罚告字〔2023〕002号,当事人当日签收并表示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综上,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交通银行德胜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3月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