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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4〕019号

来源: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07 11:36 浏览次数:1

  当事人:岳阳市优觅影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91430602MAD55W****

  法定代表人:李*凡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河街道东升社区巴陵中路湘沪湘城******号

  你(单位)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调查审查终结。

  2024年3月21日20时35分至2024年3月21日20时55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18060021029)、张海(1806002104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河街道东升社区巴陵中路湘沪湘城******号的岳阳市优觅影视有限公司所属的优觅私影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常对外营业,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凡在现场全程配合了执法检查,现场共有工作人员3人,营业面积约200平方米,共有私人观影包间8间,部分包间有顾客正在观影消费。执法人员抽检其中名称为“444”的包间,其包间有点播电影观影设备,其内点播影片可正常打开供顾客点播观看。检查其收银台悬挂有工商营业执照及观影价目表。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2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科审核并报领导批准立案。

  2024年3月25日,岳阳市优觅影视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凡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4年3月25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经调查,现已查明:

  1、本案违法行为当事人主体为岳阳市优觅影视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其法定代表人为李*凡,注册日期:2023年11月28日,登记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场所: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河街道东升社区巴陵中路湘沪湘城******号。

  2、岳阳市优觅影视有限公司存在未申请办理点播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违规行为。

  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销售经营单据、凭证,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同时当事人已删除所存储的电影片以及点播影院电影专用播放软件管理系统。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3、李*凡《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4、岳阳市优觅影视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凡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5、岳阳市优觅影视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1.当事人岳阳市优觅影视有限公司在未申请办理点播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应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当事人通过任意不特定普通电视投影屏幕,使用网络进行点播播放,当事人已删除点播影院电影专用播放软件管理系统,并无其它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故我局认为当事人无从事违法活动的实体专用工具、设备,不需要予以没收。同时当事人已删除所存储的电影片,无其他实体电影片,不需要予以没收。3.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销售经营单据、凭证,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不需要予以没收。4.当事人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当事人属家庭经营,其经营规模不大,范围较小,违规情节较轻,属于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3条第1阶次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3月25日,我局在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4〕019号,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截止2024年4月30日,我局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3条第1阶次处罚标准,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对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予以取缔,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

  联 系 人:胡志波

  联系电话:0730883993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