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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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缓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促进消除贫困人口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快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4〕21号文件,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精神,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制订

  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的、意义及基本原则 

  (一)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

  从2005年起,在全省所辖市(州)农村进行。

  (二)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内容

  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三)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2.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3.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探索政府管理改革新路子。

  4.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5.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兑现鼓励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承诺,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诚信政府形象。

  (四)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全省通过以县(市、区)级政府为奖励扶助金归集、发放单位,委托代理发放金融机构,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5、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人口计划生育、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委托机构各负其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是指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土、2005年1月1日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劳务、没有纳入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范围的。

  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不予登记。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二)其生育行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对象是指从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

  1.1979年5月26日至1984年12月31日所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所生育的子女数量不超过两个。1979年5月26日前结婚生育的夫妻,其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湘革发〔1979〕58号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

  2.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5日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湘政发〔1984〕42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规定。

  3.1987年6月6日至1989年12月31日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湘发〔1987〕20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规定。

  4.1990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规定。

  5.夫妻前一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下一次生育子女之前死亡的,在衡量下一次生育的合法性时,应视为合法。如:某妇女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在其生育第二个孩子前死亡,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又在生育第三个孩子前死亡,该妇女生育子女数虽然超过了两个,但其生育行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视为合法。

  6.1992年3月3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规定,1992年4月1日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7.1986年3月15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合法婚姻。 

  (三)按照政策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1.符合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2.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现存两个或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均死亡现无子女的。

  3.常德市继续按《湖南省常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政策界限执行。

  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继子女和收养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六十周岁

  年满60周岁是指按公安部门核准的户籍登记出生年月,在奖励扶助年度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夫妻双方年龄分别计算,只确认已达到60周岁的一方。

  在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市(州)计生委应向省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请示,由省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政策解释,以及我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给予答复。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未按规定时间申请而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照确认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交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评议,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审议。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于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乡村集贸区及本人居住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县(市、区)计生委(局)。

  (四)县(市、区)计生委(局)审批并公布

  县(市、区)计生委(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批,并将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同时将对象名单和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规定时间内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计生委(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档案和个人信息数据库。

  县(市、区)计生委(局)将本辖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省、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五)市、省、国家人口计生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抽查备案

  市(州)人口计生委将随时对各县(市、区)计生委(局)的对象确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市(州)公安、民政部门核对县级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年龄、户籍、婚姻、收养(送养)子女等情况,并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计生委(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资格,并按照《湖南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进行质量抽查,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分别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年审

  奖励扶助工作正式启动之后,每年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事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发给奖励扶助金600元,直到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从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起按年计算发放。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五、奖励扶助资金的来源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一)奖励扶助资金的来源

  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地方财政承担50%。我省地方承担的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7:1:2的比例分担(湘西自治州按国家西部地区政策对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奖励扶助工作经费在同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省级主要负担省级新闻媒体的宣传、目标人群个案管理软件的开发和信息库的建立、政策口径宣传资料及《奖励扶助光荣证》的印制等费用;市(州)主要负担奖励扶助工作的宣传教育、个案信息管理、培训、调查、入户宣传资料及各类表格印刷等费用。县、乡两级主要负担本级在奖励扶助工作期间的调查取证、申报审批、宣传培训、个案信息录入管理等费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都必须本着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奖励扶助金的预算编制

  省、市(州)、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根据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信息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本级分担比例及扶助标准编制经费预算报告,呈报给上一级财政部门。

  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一)奖励扶助金的代发机构

  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统一由省里根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确定。代理发放机构确定后,由县(市、区)财政与当地的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发放协议。代理发放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发放管理制度,及时、准确、足额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每一个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方式

  奖励扶助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县(市、区)财政开设“奖励扶助金”发放专户,用于归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奖励扶助金,省、市财政在收到上级奖励扶助资金指标文件后,二十日内连同本级配套的资金及时下达到下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奖励扶助金指标文件后连同本级配套资金一并划拨“奖励扶助金”专户。发放前七个工作日内奖励扶助金采取“直通车”的方式发放到每一个奖励扶助对象。确定奖励扶助对象后,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将名单提交给县、(市、区)财政局和代发机构,由县(市、区)财政局将所需奖励扶助金拨入县(市、区)代发机构设立的“奖励扶助金代发专户”;代发机构根据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奖励扶助金存款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奖励扶助金拨入每个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奖励扶助对象(或委托人)凭《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本人身份证(或委托人)身份证、奖励扶助金专用存折(或卡)到代发金融机构领取奖励扶助金。

  县(市、区)代发机构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将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有关情况反馈给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发放,每年发放一次,9月30日之前发放给受助对象。

  因为奖励扶助金存折(或卡)遗失造成的损失由奖励扶助对象本人负责。需要补发的,按《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奖励扶助监督机制

  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执行准确,奖励扶助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

  (一)社会监督

  实行“三榜定案”:村民委员会将审议、公示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上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公示后的名单上报县(市、区)计生委(局),县(市、区)计生委(局)将审批和变更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分别在拟定对象所属的县、乡、村、组社区张榜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实行“四个公开”:奖励扶助政策公开,奖励扶助对象公开、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程序公开、奖励扶助监管制度公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

  (二)职能部门监督

  奖励扶助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尽职尽责地做好分内工作。人口计生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管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奖励扶助金额度、管理发放、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奖励扶助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人员进行查处;统计部门对效绩考核指标进行统计评估,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沟通,相互制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奖励扶助工作情况要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三)信息网络监督

  省人口计生委、市(州)人口计生委各建立两个信息数据库: 

  ①预备期个案信息数据库。预备期个案信息数据库登记50-59周岁实行了计划生育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育状况、现存子女等信息。

  ②奖励扶助期个案信息数据库。录入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育状况、现存子女、现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

  八、组织领导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以党委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副书记任组长,政府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协调解决奖励扶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启动实行申报制和审批制。各市(州)按要求统一向省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申报,报送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奖励扶助资金安排计划等必备资料,经省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后正式实施。

  九、实施步骤

  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按以下八个步骤进行:

  1.调查摸底。市(州)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调查摸底工作,对全市(州)农村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家庭进行逐户调查登记,汇总上报。

  2.宣传培训。市、县、乡、村采取召开会议、发表电视讲话、开设电视和报刊专题专栏、进村入户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奖励扶助的政策、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程序等。采取市培训到县、乡,县培训到村的办法对县、乡分管计生领导,计生局(办)局长(主任)、计划统计、政策法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村民委员会主任、计生专干、计生协常务副会长进行培训。

  3.审核审批奖励扶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入户核查,严格按政策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面对面审核,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县(市、区)计生委(局)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批、公示,确认最终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省、市人口计生委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

  4.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由各县(市、区)计生委(局)将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情况全部录入计算机,建立个案信息数据库。

  5.奖励扶助资金预算筹集。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人员名单和分担比例,按照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筹集本年度本级财政奖励扶助配套资金。

  6.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信息反馈和监督。代理发放机构按规定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每一个奖励扶助对象,并及时反馈发放信息。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发放程序和资金到位情况回访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下年度拟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核、上报,制定下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预算方案。

  8.对全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省、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市(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寻找差距,整改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