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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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休假待遇。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二)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三)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四)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后分别休息2天、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七)产后结扎输卵管,另增加产假14天。

  凡享受本办法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所在单位应当视其为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