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共享公办高中资源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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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共享公办普通高中资源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的通知》(湘教发[2005]126号)精神,扩大优质高中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全省共享公办高中资源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工作步伐,确保此项工作今年秋季开学前全部落实到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总体要求

  共享公办高中资源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工作总体要求是:态度坚决,步伐稳妥,依法实施,逐校落实,群众满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各自实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要给予经费支持和有关政策保障。

  二、具体实施途径

  共享公办普通高中资源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l、按湘教发[2003]56号文件要求公办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只办高中,停招初中生;

  2、因布局需要,个别地方初中学位严重不足,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将公办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办为独立公办初中;但改办为独立公办初中的,必须具备初中设置的标准。

  3、当地确有需要,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公办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完全做到不共享公办高中资源(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可以继续招收初中学生;

  4、公办高中自行终止所办民办学校。

  三、不共享公办高中资源的界定

  公办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需招收初中生的,应达到下列要求:

  1、独立的校名

  公办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校名中不能含有或变相含有公办高中名称;公办高中不得参与冠以“教育集团"等名称的机构。

  2、清晰的产权

  公办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有法人资格,有与公办高中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依法审批和登记。

  公办高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签订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公办高中不得单独举办民办学校,出资额应当低于所办民办学校总出资额的50%(不含50%)。

  公办高中与其举办的民办学校之间不能相互租借校园和基本设施。

  3、独立的教师队伍

  公办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自主聘任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的教师,有独立的教师队伍。

  现在公办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通过培训提高进入公办高中,或调至其他公办学校,亦可受聘于民办学校享受民办学校待遇。

  公办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原来自主聘任的教师或职员,由所办民办学校依据聘任合同和有关规定自主安排。

  4、独立的管理

  公办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应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成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聘任校长,设置内部机构,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公办高中应当对其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委派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出资方代表进入所办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利,但不参与所办民办学校日常工作,不得享受所办民办学校待遇。

  公办高中学校人员受聘到所办民办学校,必须辞去公办高中一切职务,并与公办高中解除人事关系,凡同时达到上述要求的公办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可以招收初中生,也可以招收高中生,但必须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必须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管理。

  四、实施措施与步骤

  l、分级负责,监管到位。省教育厅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指导督促各地实施。市州教育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统筹本区域内公办高中工作落实,对其他中小学相关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公办高中学校实施方案进行审批(省示范性高中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督促实施到位;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指导本地学校(包括公办高中和其他中小学)制定实施方案,审核本地公办高中学校实施方案,审批其他中小学的实施方案,督促本区域内学校落实到位。

  2、摸清情况,加强宣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区域内所有公办中小学举办民办学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别不同情况,逐校制定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强宣传和监督。各地要把调查摸底情况、学校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以及经批准招生及收费的公办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名单,在当地有关媒体上公告,晓知社会,接受监督。

  3、加强领导,逐校落实。各地政府要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责任,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妥善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共享公办高中资源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顺利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要从教育发展的大局出发,结合实际,逐校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按要求落实到位。

  4、工作进程安排。各有关学校要在今年3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管理权限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省示范性高中的实施方案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汇总后,于4月1 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报送所举办的民办学校招收初中生资格认定表(见附件)。5托月,省教育厅组织专项督查。秋季开学后省教育厅组织专门检查。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安排,排定工作时间表,落实到校。

  凡工作不到位或有违规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他公办中小学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办法,按照本办法精神执行。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省示范性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招收初中生资格认定表(略) 

  湖南省教育厅

  20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