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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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教育局:

  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采取了积极措施,大力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行为,但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招生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和违背教育规律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维护教育公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生宣传。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的通知》(湘教发〔2006〕49号)文件精神,普通中小学不得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招生信息由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发布和统一管理。由学校通过公众媒体单独发布的,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必须明确招生计划、范围及形式等,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诋毁其他学校,误导学生和家长。严禁招生学校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到生源地向学校或学生及家长进行招生宣传。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向社会公开学校招生资格、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条件要求和录取信息等情况,并公布申诉渠道及违规问题处理结果。

  二、严格规范招生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公办普通高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所辖范围内划定招生区域。跨区域招生的民办学校要制定招生计划,明确跨区域招生范围,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准入,按照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进行招生;跨县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跨市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准入准出;录取学生名单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录取手续。

  三、严格规范招生方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招收择校生;跨区域招生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坚持免试入学原则;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升学考试,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级成绩作为录取依据;凡报名入学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超员摇号、录满为止”的办法进行录取;严禁学校设置不合理入学门槛,拒收本学区学生。普通高中采用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方式招收新生,严禁另行组织其它任何招生考试。任何学校不得通过承诺减免或奖励有关费用等非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向生源单位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招生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和培训机构,或者利用其它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变相违规招生。

  四、严格规范招生程序。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好辖区内学校的招生规模,统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各校的招生计划、入学条件、招生时间,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班额。示范性高中的招生计划应按规定有一定比例分配到本区域内的初中学校。普通中小学招生报名、录取时间由各市州教育局作出明确规定后,一律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在规定时间前进行或变相进行招生(提前接受学生登记报名,留存有关学生的信息材料,均视为提前招生)。

  五、严禁招收插班生。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它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必须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校不得通过招生考试或任何其他方式招收插班生。

  六、严格特殊班级管理。大力支持和严格管理各类扶贫助学班,凡举办“宏志班”、“春蕾班”、“希望工程”班等扶贫助学性质的特殊班,确需跨区域(市、县)招生的,必须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并与跨区域招生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后,向共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请示。书面请示必须详细说明招生区域、招生计划、招生办法以及经费渠道。助学班的举办者必须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助学的经费标准、减免学杂费的标准以及具体的管理制度必须经审查后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学校不得举行或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特殊班生源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生源一律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品学兼顾、重在助学的原则按1:2的比例推荐,最后由招生学校审核录取。

  七、严格执行特殊规定。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妥善解决其入学问题,保障其与当地学生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凡符合条件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统筹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收。公办小学和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小学招生不得与“入园”、“入班(学前班)”挂钩。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意愿,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切实做好初中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的有关工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学生放弃中考和中途退学,或要求学生转校,或强迫学生报考某类学校,不准提前结束课程让学生离校,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任何学校均不得招收肄业生,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

  八、支持和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中小学招生与公办中小学享受同等待遇,统筹纳入当地中小学招生管理,在招生计划核定、志愿填报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统筹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公办学校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不能以该公办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也不得为该公办学校招生。

  九、严格招生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高中学校招生由市州教育局统筹,我厅依据有关规定对中小学招生进行指导、监督。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都要成立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小学招生办公室,依法制订具体招生政策、统筹招生计划,并妥善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我厅关于建立规范办学行为检查机制的有关规定,建立督导检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采取定期常规检查和不定期暗访抽查的方式,对中小学招生行为进行监管。对违规招生行为,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招生秩序混乱的市县教育局,我厅将通报全省。

  十、严肃责任追究。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坚决纠正,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是示范性高中的要给予暂停资格一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是示范性高中的要取消其资格,是民办学校的要依《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任何培训机构、中介机构或个人,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寒暑假活动等形式举行针对中小学升学考试或进行与中小学升学相关的结盟活动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以上处罚或处分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中小学凡违反招生政策招收的学生,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不予以注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精神务必在今年暑假前传达到各普通中小学。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