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华侨学生在我省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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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外事侨务办: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障华侨学生在国

  内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侨发〔201414号),现将华侨学生在我省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华侨学生是指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

  留权,回国学习的中国公民。

  二、华侨学生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侨务工作部门根据本人或委托人申请受理和审核,省级侨务工作部门认定,侨务部门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审核把关。

  申请华侨学生身份认定的,由申请人向县级或市级侨务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华侨学生身份认定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的证件;

  2.护照中证明在国外定居出入境的时间签注记录;

  3.中国驻外使领馆关于在国外定居的领事认证书;

  4.其他能证明华侨身份的证件证明。

   三、华侨学生在我省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须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华侨学生须向居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部门出具华侨身份证明办理考试报名手续。华侨学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被录取的华侨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致。

  五、高中阶段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华侨学生所持中国护照建立学籍。具体参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我省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执行。

  六、高中阶段学校要关心华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七、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外事侨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当地华侨子女就读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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