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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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公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四条 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第五条 纳入经费保障机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学校具备学生配餐服务条件的,应采取预售饭(菜)票或餐卡的办法供应餐饮,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具体价格。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收费主要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在限额内核定。

  2、城市中小学生午休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向非寄宿学生提供午休住宿服务项目,必须有专门床位,并有专人管理的,最高可收取午休住宿费每生每期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城市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午休住宿服务,午休宿舍必须符合住宿建设标准和施工要求,并经市级以上建筑质监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在学校午休的学生,需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无专门床位和无专人管理的不得收费,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

  第七条  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作业本费。各中小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安排学生完成课堂作业的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无偿购买。中小学作业本费已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对县市区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可酌情收取,初中生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小学高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小学低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格式由学校选择,数量和价格由当地教育、价格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作出规定。

  2、教辅材料费。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等单位联合审定并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

  3、校服费。城区中小学组织学生购买校服要从严控制校服数量。已实行公开招标的地区,校服的采购继续实行公开招标,尽可能降低校服费用。具体招标办法由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未实行公开招标的地区,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审核后,据实从严核定校服价格。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4、就餐卡补办费。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收取成本费用。具体价格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5、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6、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学工学农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军训及学工学农活动,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高中阶段每生限进行一次。学校组织高一入学新生校外军训发生的聘用教官、食宿及交通等费用可按每生每天不超过30元收取,军训时间不得超过7天;校内军训发生的聘用教官费用可按每生每天不超过10元收取,军训时间不得超过7天。学校组织高中阶段学生进行校外学工学农活动发生的聘用指导老师及食宿、交通等费用可按每生每天不超过20元收取,活动时间不得超过7天。各地高中学校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内制定。

  7、新生入学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体检项目为:(1)内科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体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第八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在省一级,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新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

  第九条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学校和教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交费学生。

  第十条 各地要按规定将经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示。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要将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各地要按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2013年秋季开学前制定本市州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落实。各中小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须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登记证,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涉及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