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普通高中入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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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学学籍

  第二条 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根据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状况、统一考试成绩和学生志愿,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按照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学生。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时,应同时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校须将新生《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的学生名册)于开学后三周内以电子信息形式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办学规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