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普通高中转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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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学

  第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它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 转学学生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具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个转学证,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方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到转出方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科目成绩证明,并经审核加盖公章。

  第十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其家长工作调动的相关手续或户口迁移手续等相关证明,先到转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接收转入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拒收正常转学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转学学生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一般还应由转入(出)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省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向转出学校核查学生信息并同意转入后,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经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调入转学学生的基本电子信息,且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转出学生的记录上标识“转出”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省外转入学生:由转入学校录入转学学生基本信息,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且将转学学生基本电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程序且成绩属实,即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区),按转入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应当保证所开具的学籍证明、学分修习情况完整、真实、有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所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真效、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转出、转入均须将电子信息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或毕业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