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收费结构、进一步规范大中专学校收费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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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管理政策,规范教育收费秩序,更好地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政策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普通高等教育收费结构,确保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统一“211工程”高校的收费政策。为充分实施国家加快“211工程”学校发展的规划,保持我省列入“211工程”的学校享受同等收费政策,从2009年秋季起,湖南师范大学非师范类专业收费标准执行湖南大学和中南大学同等收费政策(见附件一)。

  2、普通高等教育其他本科收费标准调整为“综合性大学”和“其他本科院校”两类(见附件二)。

  3、统一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收费标准。由于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与高等职业专科教育在培养方向、教育培养方式、培养成本等方面日趋相同,为保持专科层次收费政策的一致性,从2009年秋季起,将全省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和高等职业专科教育的收费标准并轨(见附件三)。

  4、统一独立学院学费标准。为贯彻教育部颁发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支持独立学院健康、公平地发展,从2009年秋季起,全省独立学院执行同等收费政策(见附件四)。

  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2009年分类表执行(见附件六)。

  二、重申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有关政策

  1、我省高等教育对热门专业(含特色精品专业)实行上浮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①普通高校热门专业数不超过本校所有开办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为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30%。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各专业不纳入热门专业范围。

  ②高职学校列入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和校企订单培养专业,其收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收费标准的10%。

  ③普通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不能重复上浮。

  ④普通高校在申报专业上浮收费标准时,应填写审核登记表(附件七),并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批文,分别报省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上浮学费标准后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2、经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第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重修课程的规定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修费,其他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不得收取重修费、补修费或类似费用。

  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要允许学生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申请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可按每科20元收取补考费。

  3、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和单独招生的学校,按以下标准收取考试费:

  ①自主招生:本科每生200元,专科每生100元;

  ②单独招生:本科每生100元,专科每生80元。

  4、预科生升入本、专科以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标准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收费标准。

  5、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

  6、中等专业学校学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教[2008]106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五)

  7、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费标准仍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非公寓制管理的学生住宿收费仍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收取住宿费。

  8、代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代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有关费用,但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统一合并收取,也不得在代收中加收任何费用,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①学生用书籍课本费由学校按学年据实向学生代收,学年终了即按多退少补原则与学生结算。

  ②学校可对新生每生一次性收取体检费45元(检查项目为常规体格检查、肝类全套、胸透、三大常规)。

  ③申领第二代身份证每证20元,申领户口本每生1元,由自愿申领的学生缴纳;但学生入学未离开常住地、已办理身份证本人不要求迁移户口和不需新办身份证的不得收费。 学生毕业自愿要求迁移户口的,学校可向学生代收迁移费每生5元。

  ④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学习用品和军训服装等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强制收取费用。学校为方便学生,可按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后勤部门组织采购,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

  9、保险费按学生自愿的原则,由保险机构直接收取,学校不得参与或组织收取保险费。

  10、学生退费。继续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11、学费标准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严格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政策和纪律

  1、调整普通高等教育收费结构,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事关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大中专学生的利益,各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地执行省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2、各学校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完成学业。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必须按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以上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3、各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4、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管理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和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属于学生自愿选择的项目以及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不得收费。

  5、进一步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各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大中专学校收费各项政策,要进一步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学生和群众关于收费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对学校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我省教育收费秩序。

  四、本通知从2009年秋季招生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予以废止。

  附件一:“211工程”学校学费标准(略)

  附件二:湖南省省属本科高等院校学费标准表(略)

  附件三:湖南省高职专科院校学费标准表(略)

  附件四:湖南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表(略)

  附件五: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学费标准表(略)

  附件六:普通高等院校学科专业分类表(略)

  附件七:湖南省高等院校热门专业(含特色精品专业)学校标准上浮审核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