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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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要按照《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6号)及人社部发〔2012〕2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高校毕业生的培训工作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规划,进一步完善政策,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使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尽可能地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从而达到就业岗位的要求,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的目标。

  二、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技术进步、产业转型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需求,根据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点和就业愿望,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以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兼顾其他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在培训方式上,以订单培训为主,兼顾定向培训。在培训内容上,以采用一体化教学为主,侧重于技能提升培训,强化实际工作能力。要引入企业师资力量,代表性规模企业要参加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设计。课程要按照模块式、组合式进行设计。

  三、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政策。各地要按规定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相关补贴政策,并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等,经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仍按照登记失业人员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