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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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教育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统筹谋划,精心组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妥善应对生源起伏带来的压力,扎实做好中职招生工作,保证了全省中等职业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违规招生现象,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损害了职业教育形象。为维护正常招生秩序,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责任机制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职教、基教、民办教育、计划、招生考试、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责任。要根据本地生源分布状况、学校办学基础和当前招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招生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2.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职业教育工作和各学校分管招生工作领导是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招生工作人员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程序和规定。

二、有序引导普职分流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总体部署和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求,加速调整优化高中阶段教育布局。要统筹做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原则上要按50%的比例引导应届初中毕业生向中等职业学校分流,要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把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增量主要用于中等职业教育。要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进一步压缩“三限”招生比例。

2.各地各学校要继续引导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青年农民、城乡劳动者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工作,要积极稳妥、有序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拓宽中等职业学校的生源渠道。

三、严格审核招生资格

1.严格审查招生学校办学资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严格审查本地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质,未经审核及审核不合格的学校一律不允许招生。对不具备招生条件、办学资质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依法依规取消其招生、办学资格。对违规办学、办学质量不合格及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限制或停止其招生。要规范联合办学行为,凡申请联合办学的学校必须经市州教育局审核、报我厅备案;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2.严格核定各学校招生计划与专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严格根据各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办学规模、招生专业及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地各学校公布的招生专业必须是国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的规范名称。要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国家控制专业管理,严禁以联合办学、合作办学名义举办国家控制专业,严禁以教学点、分校等名义在校外举办国家控制专业。

3.严格审核跨区域招生资格。申请跨区域招生的必须是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行为规范、办学质量较高的优质中等职业学校。申请跨省招生的学校,须在每年年初报市州教育局审核、我厅备案,由教育部批准并下达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申请跨市州招生的学校,须于每年4月底前分别报学校所在地和生源所在地市州教育局审批、我厅备案。各地要切实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打破地方保护和封锁,不得人为设置障碍,不得收取物价部门批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统筹管理普职招生

1.统筹招生组织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本地各级各类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六统一”要求,即统一制定招生政策、统一审核招生学校、统一核定招生计划、统一组织填报志愿、统一进行新生录取、统一开展招生宣传,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进行。

2.统筹调度工作进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住计划编制、考前宣传、志愿填报、学籍注册等关键环节,通过专门会议、专项督查、信息报送等方式,全面调度本地招生工作进展,及时掌握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谋划工作对策。中职招生录取期间(每年711月),要实行招生月报和通报制度,各市州教育局须于每月25日前向我厅上报当月招生进展情况。每年招生统计截止时间为1110

3.统筹学籍注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市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平台,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要完善入校清点、随机抽查相结合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注册信息审核办法,严禁虚假注册、重复注册和超范围注册。要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重点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学生学籍管理。

五、切实规范招生宣传

1.实行招生宣传资料审查备案制度。各学校必须制定招生简章,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名称、地址、网址、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及计划、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学历层次、联系电话、违规举报电话等,以上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在办学性质、学历层次、就业等方面欺骗学生或虚假承诺。各学校在媒体和生源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招生广告媒体不得擅自发布,生源学校不得接纳。

2.搭建统一的招生宣传平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每年的“湖南省职业教育宣传活动周”,切实加强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宣传,大力弘扬技术技能人才典型事迹,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要加大统筹力度,统一招生宣传的时间、内容和方式,统一印制招生指南,营造规范有序的招生宣传环境。要督促生源学校及时向学生公布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信息,发放统一印制的招生指南,协助做好统一组织的宣传活动,切实维护学生对招生信息的知情权。

3.建立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我厅将建立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统一发布全省各地每年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发布各学校省级以上职业教育重点项目立项建设情况,发布经审核备案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及招生广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开设招生宣传专栏,提供学校招生简章查询、在线咨询、网上报名等服务。各生源学校要在本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为本地区中职招生信息平台提供链接。

六、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1.严格控制招生成本。各学校的招生工作经费,只能列支印刷、刊载、播发、邮寄招生宣传资料所需费用及用于本校招生工作人员外出招生的差旅费,不得支付以招生人数定费用的招生经费。各项支出的具体标准,分别依据市场价格和当地公务接待有关规定要求据实测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各学校招生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专项审计,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列支招生工作经费。

2.严禁有偿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招生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收(送)“推荐费”、“介绍费”、“信息费”等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制订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发现,有效解决。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生源学校校长和教师特别是班主任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禁招生学校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严禁生源学校及教职员工接受招生单位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严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初中学校及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向招生学校及相关人员提供学生信息。

3.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要坚持“七个严禁”:

1)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招生;

2)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3)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封锁中职学校招生信息;

4)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

5)严禁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

6)严禁普通高中挂靠中职学籍进行招生;

7)严禁在中等职业学校举办普高班。

七、坚决查处违纪行为

1.健全监督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规范招生秩序作为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担负起监督监管主体责任。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一步完善招生管理办法,细化相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招生存在严重违规违纪的地区或学校,我厅将约谈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负责人。

2.畅通举报渠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省教育厅举报电话为07318888273682204240;举报邮箱为:hnzcc908@163.com

3.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招生中出现的操控生源、买卖生源、有偿招生、收受回扣、虚假宣传等行为。我厅将随时组织人员以明察暗访等形式到各市县进行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将视情节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招生学校有下列现象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招生宣传资料内容不实的;

2)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学校招生的;

3)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搞商业贿赂的;

4)接收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录取的学生入学的;

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生源学校有下列现象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向学生公布、公示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信息的;

2)欺骗学生,妨碍学生正常填报志愿的;

3)接收招生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违规提供生源的;

4)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湖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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