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办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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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行业办学是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繁荣我省教育事业、解决人民群众受教育的需求作出了重大贡献。随着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我省教育事业日益发展,企业单位举办的行业办学校已全部纳入了财政预算。由于我省财政经费有限,目前我省事业单位举办的行业办学校还没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多年来一直依靠学费收入维持教学开支的需要,加之近年教育成本大幅增长,使得这部分行业办学面临困境。为支持行业办学的健康发展,经认真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行业办学收费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行业办学是指行业、事业单位举办的但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的教育机构。

    二、行业办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实行与同类公办学校一致的免收学杂费政策,即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书籍课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向自愿住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普通高中层次的行业办学可区分为不同生源实行不同的收费政策。对属于系统或行业职工的子女,应严格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对系统或行业职工子女以外的其他学生(非子弟生),学校可按补偿生均培养成本收费,具体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商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行业举办的幼儿园按《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湘价教[2010]123号)规定执行。

    四、行业办学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隶属关系,对申请制定收费标准的学校,在认真开展生均成本调查的基础上商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学费标准。

    五、行业办学收费项目为:学费、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自愿要求住校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对自愿就餐的学生按规定收取伙食费。住宿、伙食费不得高于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由学校按实代收。除此之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行业办学教育机构,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张榜公布收费政策和招收本单位(行业、系统)职工子女名单,自觉接受学生家长的监督。

    七、行业办学教育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