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特殊教育招生、入学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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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县(区)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

  事项名称:

  特殊教育招生(含随班就读)、入学管理

  业务内容概述:

  特殊教育学校新生入学以及轻度盲、聋、弱智等学生的随班就读入学管理  

  需要提交材料:

  1、户籍证明

  2、市级以上医院提供的智障证明或者残疾证

  办理时限承诺:

  特教学校新生报名时间与普通中小学同步,并可作适当延长。小学入学年龄一般为6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业务收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