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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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0]1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湘财教[2010]63号),现就调整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范围至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从2011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各级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对民办学校符合条件学生的补助政策,按照湘财教[2010]6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顶岗实习困难专业范围及免学费资金补助政策

  从2011年春季学期起,我省根据教职成[2010]17号有关规定界定中等职业学校顶岗实习困难专业范围,由财政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顶岗实习阶段(一、二年制的最后一学期、三年制的最后一学年)免学费资金予以补助。

  顶岗实习困难专业范围是,涉农专业和其他艰苦行业、特殊行业、高危行业等不适宜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非涉农类专业。非涉农专业顶岗实习困难专业,2012年春季学期前(含2012年春季学期)依据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确定为医药卫生类专业,资源与环境类中的采矿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专业,财经类中的会计专业,土木水利工程类中的古建筑营造与修缮、矿井技术专业,信息技术类中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中的民间传统工艺专业、运动训练,社会公共事业类中的文秘专业及幼儿师范教育专业。

  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免学费标准、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按照湘财教[2010]6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财政、物价、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方案,确保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里明确的经费分担办法,足额落实本级应分担资金,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1]42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免学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处罚。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中等职业学校认真做好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依托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将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认真审核后及时上报,保证学生基本信息准确和免学费资金规范使用。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促进学生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使顶岗实习困难的专业数、学生数逐步减少,不断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责任编辑:省教育厅_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