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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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6号)、《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15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职业培训重点 

  (一)明确开展职业培训的重点群体 

  从2015年开始,依托技工院校,大力加强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培训,力争其培训后总体就业率达到90%。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职业培训,3年内将经职业培训实现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 

  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力争2017年底,全省重点产业企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职工人数不少于企业技能岗位职工人数的60%。大力实施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加大对企业紧缺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力度。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调动多方积极性,整合培训资源,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侧重在制造业、建筑业、家庭服务业等就业容量大的行业,突出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大力实施“春潮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二)加强职业能力重点项目建设 

  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夯实技工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每年实施8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建立技工院校校企合作与精品专业建设相结合的研修平台,每年实施10个研修平台建设项目,引导企业和院校落实技能人才培养协议,通过开展“职业培训包”培训、新型学徒制试点、企业高技能人才和院校教师双向研修等方式,积极实施定单定岗定向培训,促进校企深度合作。 

  加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力度。在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基础上,积极拓展在技工院校、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力争每年建设3个以上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和10个左右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 

  支持全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的建设发展。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要,围绕我省重点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技工院校,加强我省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训能力建设,每年扶持10个左右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发展,着重改善职业技能实训的设施设备,提升职业培训能力。 

  (三)积极开展职业能力建设各项重点活动 

  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为提高高校毕业生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技能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国家级重点以上的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就业创业和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见习期外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或创业的专项技能和实际能力,培训合格率力争达到10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 

  继续开展技能人才培养校企对接活动。各地要积极与经信、国资、教育等部门联系,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开展校企对接活动,为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搭建合作平台。 

  继续开展技能大师三湘行活动。各地要有计划地组织高技能人才深入院校和企业,通过演讲宣传、技能培训、技艺交流等活动,指导企业开展技能攻关、技术革新、技艺传承;引导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深化教学改革,培养企业需要的技能人才。 

  统筹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各地要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比武活动,大力选拔优秀的技能人才。积极参加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世界技能竞赛全国选拔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技能比武的规划,统筹安排本地各类竞赛活动。 

  二、完善职业培训政策 

  (一)建立职业培训普惠制度 

  强化职业培训在终身教育和促进就业创业中的地位与作用,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普惠制度。对在法定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参加培训的,按规定的培训补贴标准和鉴定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对企业在岗职工参加企业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与企业续签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培训补助,其余培训费用由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二)健全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机制 

  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定期确定并发布本地紧缺型职业(工种)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大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对通过培训,当年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采取由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按规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三)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政策 

  继续做好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评选工作。对经评选产生的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荣誉获得者,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4万元和6千元奖励。适当提高每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名额比例。从2015年开始,将每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高技能人才名额比例提高到20%。 

  各地要积极出台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首席技师”选拔试点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从符合本地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选拔“首席技师”,给予相关激励保障。 

  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比照大专、大学本科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在与他们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分别比照全日制大专、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推动技能人才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技术技能岗位与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之间的合理流动。在基层和企业生产一线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条件,可比照本岗位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考。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可比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参加报考事业单位相关岗位招聘。 

  三、加大对职业培训的投入 

  (一)加大对职业能力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按照《湖南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要求,继续实施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从2015年起,将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项目扶持资金提高到每个一次性300万元,对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研修平台建设项目扶持资金提高到每个一次性100万元,对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一次性扶持200万元。加大对技工院校师资培养力度,实施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在职业能力建设资金支持上适当向武陵山片区和罗霄山片区倾斜。 

  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持续创新激励机制,对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三年组织一次专家评审,对在技术攻关和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卓有成效的,追加扶持资金10万元。支持技工院校承担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并酌情给予经费补助。 

  (二)提高职业培训资金的支出比重 

  各地要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年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让有培训愿望的人都得到有效培训。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正常增长机制。适时发布《湖南省补贴职业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对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的,严格依照规定,按核定的培训补贴标准和鉴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科学成本核算基础上,合理确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三)督促企业加强技能人才的培养 

  督促企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政策,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按有关规定安排职工技术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纳入厂务公开、集体协商的范围,接受企业职工监督。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统筹管理试点工作,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或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鼓励企业在岗职工在技工院校学习技能,对参加技工院校半脱产学习的企业在岗职工可采取弹性学制或学分制,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和学时且经考核合格的,凭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可在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70%的学费。对业余时间到技工院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在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50%的培训费。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培训 

  创新民办职业培训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非公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发展民办股份制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培训资源。 

  四、深化职业能力建设制度改革 

  (一)加强对就业培训中心开展职业培训的管理与指导 

  加强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培训中心开展培训的监督管理,逐步实行培训市场退出机制和职能转型。各级就业培训中心要进一步发挥公共就业服务职能,集中力量切实做好对创业指导、促进就业的政策宣传和综合服务工作。 

  (二)深化技工院校的改革发展 

  改革和丰富技工院校办学模式,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组建技工教育培训集团。深化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引导企业、行业深度参与技能人才培养,建立“招工即招生、入厂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新型学徒制度,形成联合培养机制。支持技工院校与企业、行业共同制定和实施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开展定单、定向、定岗培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培养“一体化”教学的教师队伍,鼓励学校引进和聘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教师。技工院校的专业教师应确保每年在企业一线接受不少于30天的技能提升训练。 

  实施技工院校三年改革发展计划,推动技工院校实行一体化教学改革、信息化建设、校企合作研修平台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加强“职业培训包”培训,推动新型学徒制试点。紧密对接区域经济发展,打造精品优势专业,形成规划布局合理、专业设置科学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 

  (三)推进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服务体制改革 

  优化民办职业培训发展环境,切实保障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并为技能人才培养作出积极贡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予以扶持。 

  按照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凡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由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依法行政许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培训资质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各地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对不具备培训条件,存在虚假宣传、违规培训、培训质量低下、学员就业率低、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采取警告、限期整顿等措施,对拒绝整改和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四)推进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体系改革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稳步推进职业资格规范清理、鉴定分类指导、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改革,切实提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自身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或行业部门、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和清理。对保留下来的,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管理。 

  改革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支持企业根据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资格。对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技能人才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统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考核评价体系,实现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机制对接。 

  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技能标准,加快职业培训计划大纲、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的开发和更新,为职业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考培分离、鉴定回避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服务功能,通过使用职业技能鉴定在线工作平台,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优化职业技能鉴定流程,切实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促进技能劳动者能力提升。 

  五、优化职业培训管理服务工作 

  (一)建立健全技能人才需求动态监测分析体系 

  各地要围绕本地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技能人才需求动态监测分析体系,定期发布技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引导职业院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技能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二)完善技能人才工资市场指导价位 

  制定完善技能人才的激励政策,提高技能人才的待遇。定期发布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合理确定技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指导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工资激励分配制度。 

  (三)建设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 

  各地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加快建立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服务网。及时发布相关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政策、企业技能人才需求和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信息等。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资源信息库,为用人单位、社会和广大劳动者提供证书网络查询等高效快捷的服务,为技能人才交流提供平台,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网络信息互通,发挥市场需求信息对培训的导向作用。建立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职业培训数据统计、信息跟踪、过程监督、效果评价、资金拨付等功能,提高职业培训基础信息的准确性,提升职业培训科学化服务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任务,进一步强化对职业培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 

2015年3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