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省批准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许可对象 | 单位或个人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30天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拟在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工作者,均可申请执业医师(助理)执业注册。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8481274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应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补正期限,逾期不作补正的可不予受理;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将原件当面退回(要求交验原件除外)。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核,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必要时请厅医政处、厅人事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卫生部医政司等相关部门协助核查。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6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说明。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室(监察举报电话:0731-84822287) |
窗口地点 | 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30号 |
交通到达线路 | 行车路线:9路、109路、115路、116路、348路、807路到湘雅路口站下,2路、128路、405路到湘雅站下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
业务咨询电话 | 电话:0731-84828545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伍娟:0731-84828545 |
单位网址 | http://222.247.54.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