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省批准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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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省批准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对象 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30天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拟在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工作者,均可申请执业医师(助理)执业注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8481274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应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补正期限,逾期不作补正的可不予受理;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将原件当面退回(要求交验原件除外)。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核,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必要时请厅医政处、厅人事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卫生部医政司等相关部门协助核查。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6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说明。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室(监察举报电话:0731-84822287)
窗口地点 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30号
交通到达线路 行车路线:9路、109路、115路、116路、348路、807路到湘雅路口站下,2路、128路、405路到湘雅站下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业务咨询电话 电话:0731-84828545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伍娟:0731-8482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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