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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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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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执业人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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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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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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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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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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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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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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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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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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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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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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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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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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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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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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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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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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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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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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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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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卫生部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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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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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将原件当面退回。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齐全、规范、有效条件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妇社处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7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委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主管委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交妇社处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妇幼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妇幼处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以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公告文件公告并在《湖南卫生信息网》发布,同时对申请机构颁发《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将许可文件送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
(三)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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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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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室(监察举报电话:0731-848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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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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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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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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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路线:9路、109路、115路、116路、348路、807路到湘雅路口站下,2路、128路、405路到湘雅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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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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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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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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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482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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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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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咏梅 0731-8482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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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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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unanw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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