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
第四: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