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二、责任人
行业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里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领队人员资格核准负责人依次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核准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54号令)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第550号令)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
四、许可条件
l、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3、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出国旅游组团旅行社人员;
4、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5、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五、申请材料
1、《出境旅游领队证登记表》;
2、与出国旅游组团旅行社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
3、2张2寸免冠彩色照片。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省旅游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4725372,网址:www.hnt.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3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者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6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初审人员和省旅游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根据处里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里要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督察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领队人员资格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许可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有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反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个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
3、处里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廉政风险点
受理领队人员资格核准过程中,受外界因素干扰或收受申请对象的贿赂,违反核准程序规定,不按政策规定办理,不客观公正进行审批。
十、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上级政策规定。
(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三)加强自查自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