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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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的征收管理,有效解决契税税款“沉淀”问题,规避税款挪用、流失等风险,省局决定对契税“先税后证”把关环节和申报缴税方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先税后证,严格把关。加强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与房产管理部门联合下文,明确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在预告登记环节验证契税缴纳情况;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验证契税缴纳情况。未缴纳契税的,不得办理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

  二、调整申报缴税方式,加强对代征税款的监管。原则上由购房者直接向地税机关或按当地地税机关确认的申报缴纳方式申报缴纳契税。当地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房地产开发商代征,但必须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职责,加强对代征税款的监管,特别是要明确代征税款的缴纳期限。房地产开发商应依照税法规定按月或按季解缴税款,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三、做好税款清缴入库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制定对房地产开发商过去代收未缴契税的清理方案,组织人员,分片包干,逐户清理“沉淀”契税,确保在10月30日前将以往“沉淀”契税清理入库。

  四、切实做好各项配套管理工作。在改变缴税方式时,应充分考虑缴税方式改变带来的影响,扎实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做到平稳过渡:一是缴税方式改变初期各级地税机关应从税收宣传、舆情监控、征收期限、增开办税窗口、人员分流等多方面统筹考虑,避免出现纳税人集中上门申报缴税,大厅人满为患的现象。二是地税征收机关要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便利纳税人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