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来源: 【字体:

  湘建房[2011]第253号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加强预售管理。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要件,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方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批准预售的项目,要加强预售款项监督和预售项目监管。

  二、严厉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商品房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诚意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凡违法预售商品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切实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相关规划图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设定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不得涂改、删改合同中规定的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条款,配套设施的权利归属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予明确。现房销售的,必须出示所售房屋的合法证件,并明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

  四、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价格管理。商品房要明码标价,合理定价,严格执行一房一价,严禁一房多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诱导购房者,已抵押房屋在销售时应当告知购房者,不得隐瞒相关信息,以确保和维护购房者的知情权。

  五、加强房地产广告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宣传时要严格执行《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规定。广告要实事求是,用词应真实、规范,不得加入虚假内容,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凡广告承诺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对有虚假内容的,及时移交工商管理部门查处。

  六、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销售,要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要出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书和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继续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各地应加强对商品房的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努力营造企业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各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预售和现售商品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暴露出的管理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检查情况于2011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