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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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种类: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至第22条;《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第67条至70条;《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市政府第111号令)第60条、62条、第63条

  办理条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数量:无限制

  收费依据及标准:湘价服[2009]34号文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抵押登记费住宅为80元/件;

  抵押手续费非住宅按抵押额的一定比例累进计费,收费标准为:2千万元及以下为2‰;2千万元以上至5千万元为0.8‰;5千万元以上至1亿元为0.3‰;1亿元以上为0.1‰。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50户以上的1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一、申请:应当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见附件

  二、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申请人申请收取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资料并进行审查,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申请登记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和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记载于登记簿

  (一)岗位责任人: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不相冲突;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相冲突;

  5、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申请登记符合上列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申请登记不符合上列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发证

  (一)岗位责任人:缮证、发证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缮写预告登记证明,将预告登记证明发给申请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业务申请资料目录

  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设立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申请的可不提交);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已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不再另行提交);

  7、其他必要资料。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变更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包括抵押双方和债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应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资料。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转移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

  4、预购商品房转移的证明资料(法律文书、离婚协议、继承公证书等);

  5、其他必要材料。

  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补换证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告预告登记证明作废的报纸或毁损的预告登记证明;

  4、申请补发的书面报告(证书遗失的,报告上应有工作人员签署的意见);凭法律文书办理的,需提交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更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或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簿记载错误的书面通知;

  4、权利人申请的,须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资料。

  六、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注销

  1、登记申请书;

  2、预购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抵押权人在申请表中注明消灭原因的,不再另行提交);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抵押权注销且抵押权人不配合的,可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

  5、其他必要资料。

  注意事项

  1、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应为:

  (1)境内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4)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

  (6)外籍人士: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4)/(5)/(6)申请登记提交证件时可同时提交所在地区或国家的身份证。

  法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为:

  (1)境内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境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港澳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公证的登记证明。

  (4)台湾法人: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经省司法厅下属的公证协会确认的登记证明或注册证明。

  (5) 国外法人:经所在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外交认证的登记证明材料。

  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为:

  (1)境内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3)港澳其他组织: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公证的登记证明,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印章转递。

  (4)台湾其他组织: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登记证明或注册证明,且公证书须经省司法厅下属的公证协会确认。

  (5)外国其他组织:所在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外交认证的登记证明材料。

  (6)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2、境外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并提交中文译本。

  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经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资格证明;处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时,还应提交为其利益的保证书。

  4、提交的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确实无法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应出示原件;或提交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5、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中文译本,有关机关主要指公证处、大使馆、领事馆、出入境管理处、外事办等部门。

  6、凭法律文书办理,申请人都申请的,需提交该文书已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的,还需提交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生效的法律文书。

  7、所有表格可以上网(网址:http://gov.0731fdc.com)下载,但不能使用传真件。

  8、领证时,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收件收据办理领证手续。

  7、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