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来源: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农保基金。

  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以下简称参保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发放参保农民养老金待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农保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农保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八条  新农保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新农保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 号          名 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 金

  2       102           财政专户存款

  3       103           收入户存款

  4       104           支出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01           临时借款

  8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9       30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四、收入类

  10      401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11      402           集体补助收入

  12      403           政府补贴收入

  13      404           利息收入

  14      405           转移收入

  15      406           上级拨入收入

  16      407           下级上解收入

  17      408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8      501           基础养老金支出

  19      502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20      503           转移支出

  21      504           拨付下级支出

  22      505           上解上级支出

  23      506           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条件具备地区,不得收付现金。

  三、现金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现金形式的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支出现金,借记“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新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 

      102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存入规定的金融机构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 “收入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同级国库拨入的政府补贴,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补贴收入”科目。

  (三)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债券投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六)新农保基金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由省级统一管理,县(市、区)财政专户收到省财政专户下拨的个人账户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收入”科目;上解个人账户资金到省财政专户,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省财政专户收到县(市、区)财政专户上解的个人账户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下拨县(市、区)财政专户个人账户资金,借记“拨付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存款结余。 

      103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按规定存入金融机构收入户的款项。

  二、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及本账户利息收入,应按期汇缴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三、收入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取农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外地转入个人账户资金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收入户存款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104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按规定存入金融机构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主要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款项、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及将该账户利息收入缴入财政专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款项与该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三、支出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支出户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的利息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基金支出时,借记“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存款结余。 

      111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付款。 

      121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新农保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价值。 

      201 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新农保基金周转困难而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211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清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30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政府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拨付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础养老金支出”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新农保基金结余。  

      401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参保农民按照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本科目应按费款所属期间设置“当期”、“补缴”明细科目。

  三、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参保农民本年度个人缴费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明细科目。

  (二)收到符合条件参保农民补缴以前年度个人缴费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缴”明细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2 集体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乡(镇)、村集体经济等组织对参保农民给予的缴费补助。

  二、集体补助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时,借记 “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3  政府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民人数补助的基础养老金和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农民缴费(不含补缴)给予的补贴。

  二、本科目应按补助项目设置“基础养老金补贴”、“正常缴费补贴”、“特殊群体缴费补助”二级明细科目,再按补助资金来源渠道在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中央”、“省”、“市(州)”、“县(市、区)”等三级明细科目。

  三、政府补贴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政府补助资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4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持有的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财政专户利息收入时,直接计入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本年度支出户利息收入时,计入支出户存款,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支出户利息收入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收到本年度收入户利息收入时,计入收入户存款,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新农保基金持有的国家债券到期兑付、转让取得利息时,计入财政专户存款,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5 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农民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入的新农保基金。

  二、转移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转入的基金,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6 上级拨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省级财政专户拨入的个人账户资金。

  二、上级拨入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省级财政专户下拨的个人账户资金,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7  下级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省级财政专户收到的县(市、区)上解的个人账户资金。

  二、下级上解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县(市、区)上解的个人账户资金,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8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保基金的捐赠收入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501  基础养老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开支的养老金。

  二、基础养老金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基础养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 “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有关基金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2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新农保个人账户开支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 “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有关基金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3 转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农民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出的新农保基金。

  二、转移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划出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504 拨付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县(市、区)的个人账户资金。

  二、拨付下级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省级财政专户下拨个人账户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505 上解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县(市、区)级财政专户向省级财政专户上解个人账户资金。

  二、上解上级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县(市、区)级财政专户上解个人账户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506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非新农保待遇性质的支出。

  二、其他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支付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第三章 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种类

  报表编号 报表名称 编 报 期

  会新农保01表

  会新农保02表 新农保基金资产负债表

  新农保基金收支表 月报、季报、年报

  月报、季报、年报 

      第十三条 会计报表格式

  新农保基金资产负债表

  会新农保0l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一、资产:   

  现金 1  

  收入户存款 2  

  支出户存款 3  

  财政专户存款 4  

  暂付款 7  

  债券投资 8  

  资产合计 12  

  二、负债:   

  临时借款 13  

  暂收款 14  

  负债合计 17  

  三、基金: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18  

  基金合计 21   

      新农保基金收支表

  会新农保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数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  

  1、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2  

  2、集体补助收入 5  

  3、政府补贴收入 6  

  4、利息收入 10  

  5、转移收入 11  

  6、上级拨入收入 12  

  7、下级上解收入 13  

  8、其他收入 14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5  

  1、基础养老金支出 16  

  2、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17  

  3、转移支出 18  

  4、拨付下级支出 19  

  5、上解上级支出 20  

  6、其他支出 21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22   

      第四章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月未,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结存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一)“现金”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二)“收入户存款”项目,反映收入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收入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三)“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四)“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五)“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六)“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七)“临时借款”项目,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八)“暂收款”科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月份、季度、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期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一)“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参保农民按照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二)“集体补助收入”项目,反映乡(镇)、村集体经济等组织对参保农民给予的缴费补助。本项目应根据“集体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三)“政府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民人数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以及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农民缴费(不含补缴)给予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政府补贴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四)“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新农保基金持有的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五)“转移收入”项目,反映参保农民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入的新农保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六)“上级拨入收入”项目,反映省级财政专户拨入的个人账户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七)“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省级财政专户收到的县(市、区)上解的个人账户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八)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保基金的捐赠收入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九)“基础养老金支出”项目,反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开支的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基础养老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项目,反映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开支的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一)“转移支出”项目,反映参保农民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出的新农保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二)“拨付下级支出”项目,反映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县(市、区)级财政专户的个人账户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拨付下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三)“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县(市、区)级财政专户向省级财政专户上解个人账户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四)“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后的结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海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