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前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构成,改革后基本工资变为二项,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由原来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块变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大块。这对我们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来说,触动是比较大的,影响主要波及到我们经办业务的征收、支付环节。为适应改革的要求,针对这次工改变革,我们在充分调研和统筹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政策相应做了调整和改进,细化参保花名册为两类,即执行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与事业单位分开单独报送。这里我们就对工资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1-3表,即《湖南省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在职人员)》(表1花)、《湖南省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在职人员)》(表2花)、《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退休人员)》(表3花)及《湖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结算表》的调整做详细的说明解释。
一、《湖南省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在职人员)》(表1花)与《湖南省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在职人员)》(表2花)的说明
与工改前花名册相比,这次适应工改要求,根据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引发〈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4号),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自动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6〕130号)文件要求,对“职工类别”、“工资收入情况”做了相应改变。因执行工资套改办法及工资收入构成的不同,此次将原来《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花名册(在职人员)》一表分为二表,即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与事业单位分别设置不同花名册表格。
1、《湖南省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在职人员)》(表1花)
第1栏“个人编码”构成为“000+职工在单位的序号+职工类别代码”。
第2栏,按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上的正确姓名填写。
第3栏,社会保障号码即为身份证号码,按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填写。
第4栏“性别”填写“男”或“女”。
第5、6栏应根据个人档案中原始记录的日期填写,且只填写年月就可,如参加工作时间是1978年12月5日,即填为1978-12。
第7栏“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参保时的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填写,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填入也应填入第(7)栏。
第8栏“职工类别”为“公务员=1”、“机关工人=2”、“合同制工人=3”、“其它=4”。
第9栏,以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的时间为准,但最早不超过1995年4月。
一直在省直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需参保人员,因按目前政策规定,以前的工作时间均可视同缴费年限,故其第9栏个人帐户建立时间应为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全员启动时间;从企业调入省直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需参保人员,第9栏按其最早的建帐时间填写。
第10、11、12、13栏,均按月数填写。
(1)一直在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需参保人员只在第11栏录入视同投保年限(月数),第12栏不填写。
例:某省直参照管理单位一干部参加工作时间为1980年1月,且一直在参照管理单位工作,那么填写他的情况时,1980年1月至政策规定全员启动之月为“视同投保年限”,假设计160个月,则只需在第11栏填写160个月,第12栏为空栏。
(2)在启动前从企业调入省直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需参保人员的填写则比较复杂一些。
例:某企业一干部1986年1月参加工作,1995年4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至1999年12月,2000年1月调入某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停缴。此类情况按如下方法填写:
1986年1月-1995年3月为个人帐户建立前的视同投保月数,即111个月,填入第11栏;2000年1月至政策规定启动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养老保险之月为个人帐户建立后的视同投保月数,假设有48个月,填入第12栏;1995年4月—1999年12月为个人帐户建立后的应缴月,共57个月,填入第13栏;因该职工未出现欠缴养老金的情况,故第14栏=第13栏,如有欠缴情况时,按实际投保年限(月数)填写,填入第14栏。
第15栏是第17栏与第22栏及之27栏之和。
第16栏“个人缴费基数”,在(17)栏未达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时,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填写,超过时按(17)栏的实际数字填写。
17栏=19栏+21栏。一般情况下,第17栏等于第16栏;但当第17栏未达到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时,第16栏则应按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填写。
17栏至30栏是“工资收入情况”为改革后我省公务员工资收入构成,即为“基本工资部分”+“津贴补贴”+“其它”,其中:
“基本工资部分”按湘人发〔2006〕134号归并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岗位)工资,其中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填入“职务(等级)工资”栏,“岗位工资”填入“级别(岗位)工资”栏。
“津贴补贴”细分为规范后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考虑到实际养老保险经办实际,“工作津贴”不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我们在设置表格时做相应调整,并且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统一纳入到“津贴补贴”,其中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执行范围限于14个县市),“岗位津贴”(执行范围限于再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故“津贴补贴”设置为“保留津补贴”+“误生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其中24栏“误生补贴”为“误餐费”+“生活补贴”。
“其它”包含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以及以后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应发项目,还有除国家和省规定发放的标准工资以及津补贴外,单位发放的其他工资,包括由单位发放给职工本人的报酬。
第31栏在铅印表上没有,只在计算机录入数据时起作用,用于区分人员是否已经在省机关事保中心参保,已参保人员标记为“1”,新参保人员标记为“0”。
表1花的栏目关系为:(10)栏=(11)栏+(12)栏;(17)栏=(19)栏+(21)栏;(22)栏=(23)栏+(24)栏+(25)栏+(26)栏;(27)栏=(28)栏+(29栏+(30)栏;(15)栏=(17)栏+(22)+(27)栏。
2、《湖南省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在职人员)》(表2花)
第1栏“个人编码”构成为“000+职工在单位的序号+职工类别代码”。
第2、3、4、5、6栏与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填表一样。
第7栏“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按照职工参保时的职务填写,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填入也应填入第(7)栏。
第8栏“职工类别”变化为“固定工人=1”;“聘用制干部=2”;“合同制工人=3”;“临时工=4”;“管理职员=5”;“专业技术人员=6”;“其它=7”。
第9栏,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以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的时间为准,但最早不超过1995年4月。
一直在省直事业单位工作的需参保人员,因按目前政策规定,以前的工作时间均可视同缴费年限,故其第9栏个人帐户建立时间均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全员启动之时;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需参保人员,第9栏按其最早的建帐时间填写。
第10、11、12、13栏,均按月数填写。
(1)一直在省直事业单位工作的需参保人员只在第11栏录入视同投保年限(月数),第12栏不填写。
例:某省直参照管理单位一干部参加工作时间为1980年1月,且一直在参照管理单位工作,那么填写他的情况时,1980年1月至政策规定全员启动之月为“视同投保年限”,假设计160个月,则只需在第11栏填写160个月,第12栏为空栏。
(2)在启动前从企业调入省直事业单位工作的需参保人员的填写则比较复杂一些。
例:某企业一干部1986年1月参加工作,1995年4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至1999年12月,2000年1月调入某省直事业单位工作后停缴。此类情况按如下方法填写:
1986年1月-1995年3月为个人帐户建立前的视同投保月数,即111个月,填入第11栏;2000年1月至政策规定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月为个人帐户建立后的视同投保月数,假设有48个月,填入第12栏;1995年4月—1999年12月为个人帐户建立后的应缴月,共57个月,填入第13栏;因该职工未出现欠缴养老金的情况,故第14栏=第13栏,如有欠缴情况时,按实际投保年限(月数)填写,填入第14栏。
第15栏是第17栏与第22栏及之27栏之和。
第16栏“个人缴费基数”,在17栏与22栏之和未达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时,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填写,超过时按17栏与22栏的实际数字填写。
17栏=19栏+21栏,为职工基本工资。
22栏=23栏+24栏+25栏+26栏,为职工绩效工资。
27栏=28栏+29栏+30栏,为职工津贴补贴。
17栏至30栏为“工资收入情况”。也就是改革后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构成,按湘人发〔2006〕130号确定的项目,即为“基本工资部分”+“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中:
17栏至21栏“基本工资部分”按职工类别填写,规范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2栏至26栏“绩效工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并取消原来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在国家具体规定出台前,暂按目前实行的“误生补贴”(“误餐费”+“生活补贴”)、“保留的津补贴奖金”、“高出30%部分”及“其它”构成,其中“其它”为国家规定应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的其它应发项目,25栏“高出30%部分”指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部分。
27栏至30栏“津贴补贴”湘人发〔2006〕130号确定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特”、“其它”,其中“特殊岗位津特”主国家为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一种特殊津贴,“其它”为符合国家规定应纳入项目。
第31栏在铅印表上没有,只在计算机录入数据时起作用,用于区分人员是否已经在省机关事保中心参保,已参保人员标记为“1”,新参保人员标记为“0”。
表2花栏目关系为:(10)栏=(11)栏+(12)栏;(17)栏=(19)栏+(21)栏;(22)栏=(23)栏+(24)栏+(25)栏+(26)栏;(27)栏=(28)栏+(29)栏+(30)栏;(15)栏=(17)栏+(22)栏+(27)栏。
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退休人员)》(表3花)的说明
在目前政策下,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是基本一致的,反映到养老金计发上,为便于管理,两类单位合并设置为一张表格,但是根据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的《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湘人发〔2006〕136号)文件,原有表格的一些栏目发生变化,现具体解释一下新表中各个项目的填写
第1栏“个人编码”构成填写与在职人员填表一致,为“000+职工在单位的序号+职工类别代码”。
第2栏,按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上的正确姓名填写。
第3栏,社会保障号码即为身份证号码,按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填写。
第4栏“性别”填写“男”或“女”。
第5栏、6栏、9栏应根据个人档案中原始记录的日期填写,且只填写年月就可,如参加工作时间是1978年12月5日,即填为1978-12,退休时间为2001年3月28日,即填为2001-3即可。
第7栏按照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发〔2006〕147号)第十九条规定规范为“离退休前执行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
第8栏“离退休前职工类别”根据改革后区分为:职员(干部)=1;机关工人=2;专业技术人员=3;工人=4;其它=5。
第10栏“离退休(职)类别”沿用原来类别:离休=1;正常退休=2;提前退休=3;退职=4。
第11栏=12栏+22栏,为“离退休(职)费情况”仍由“基本离退休(职)费”与“其它”项构成,但是构成细项有变化。
第12栏=13栏+20栏或14栏+15栏+20栏或16栏+17栏+18栏+19栏+20栏,12栏至20栏即为职工的“基本离退休(职)费”,为区分历年工改具体明确为四项,即:
(1)13栏为“1993年9月31日前离退休”,按原来政策计发“离退休费”,也就是1993年10月工改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费;
(2)14栏、15栏为“1993年10月1日后退休”,按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5〕92号)规定,设置为“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和一定比例折扣部分”+“保留的津补贴奖金”;
(3)16栏、17栏、18栏、19栏为“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按照湘人发〔2006〕136号文件,设置为“基本退休费”+“退休优异待遇”+“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4)20栏“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指离退休人员历年按国家政策累计增加的离退休费。
第22栏为“其它”,是指国家政策出台后明确的应计项目,例如事业单位原高出津贴30%继续发放部分,警衔津贴和中小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标准部分和教龄护龄津贴等。
第23、24、25栏要求填写能方便及时联系到离退人员本人的地址、电话及邮编。
第23栏“常住家庭详细地址”是指离退休后经常性住居的地址,具体到市、县(区)、镇(乡)、村(街道办事处)、组。
第24栏“联系电话”有移动电话的最好要求提供移动电话,否则提供固定电话(必须提供区号)。
第25栏“邮编”即退休人员住居地邮政编码。
表3花栏目关系为:(12)栏=(13)+(20)栏或(14)栏+(15)栏+(20)栏或(16)栏+(17)栏+(18)栏+(19)栏+(20)栏;(11)栏=(12)栏+(21)栏。
湖南省行政范围内区号及邮政编码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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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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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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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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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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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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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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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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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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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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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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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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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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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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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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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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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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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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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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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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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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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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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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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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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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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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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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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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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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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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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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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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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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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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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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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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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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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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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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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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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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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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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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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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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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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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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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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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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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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结算表》的说明
《湖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计发设置构成参照了省人事厅所制《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及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目前计发依据暂为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逐步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劳社〔2002〕65号)。最终具体按照劳动部门哪个文件计发以及怎么计发,下一步再商榷。
下面主要针对修改后的《结算表》做进一步说明解释:
《结算表》中所需填写的有关时间、职务、类别等按照职工档案所载填写。
“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退休年月”以职工个人档案所载时间为准。
“参保年月”以职工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为准,但最早不得超过1995年4月。
“社会保障号码”为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编码”为000+职工在单位的序号+职工类别代码,以养老保险个人手册所载号码为准。
“职务或工种”、“职工类别”按照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发〔2006〕147号)第十九条规定“原则上按离退休前执行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公务员单位按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引发〈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4号)规定填写“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按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自动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6〕130号)规定填写“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其它”部分为规范后的其它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
“计发项目”左边按65号文件计发,右边计发项目暂按人事部门审批退休时的审批表确定。
“核定月应发养老金”是经审核结算后确定的每月给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金数额,一经核定,在计发年度不做更改。
最终按哪一块计发退休人员养老金待政策明确在定。
“简历”为领取养老金职工的个人主要学习、工作、任职经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