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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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规定,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我省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工作目标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逐年减少,义务教育择校现象逐年减少,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现象得到明显缓解。

  2、建立并不断完善治理义务教育乱收费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相关规定

  (一)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1、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

  2、严禁学校以是否参加任何形式培训班,是否向培训班交费、参加培训班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类学科竞赛和特长成绩作为录取学生的条件和标准。

  3、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培训机构活动。公办学校教师不得到各类培训机构上课,不得为培训机构介绍生源,不得参与培训机构招生活动。

  4、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举办“占坑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学校和教师在举办“占坑班”过程中收取的“培训费”、“合作办学收入”、“上课费”、“招生费”、“介绍费”等,均视作违法违规所得,从严查处。

  (二)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5、严禁学校跨区域招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含流动人口子女)和学校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定公办学校和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承担义务教育普及任务的民办学校的招生区域,实行报名入学、就近入学。凡未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未承担义务教育普及任务的民办学校,分布在县(市、区)的,以县(市、区)域为招生区域,分布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区的,以城市区为招生区域,此类学校,凡报名入学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必须在学生家长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超员摇号、录满为止”的办法进行录取。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跨区域招生。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区域要制订专项计划,3年内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要巩固并进一步努力减少。从2012年秋季开始,各地都必须将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现在已经高于30%的要巩固提高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

  6、严禁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学校不得以跨区域招生为名,以任何形式收取择校费。各地要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7号)规定,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借读费。

  (三)制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7、严禁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招生考试,不得以学生各类考试考级成绩作为招生录取依据。

  8、严禁学校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

  (四)规范特长生招生,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

  9、严禁学校未经批准以特长生名义招收学生。学校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收特长生。

  10、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可以招收特长生,但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五)制止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行为

  11、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款物,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并应依法向捐赠方出具凭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六)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12、严禁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凡未做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从2012年秋季起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规定,自查自纠,坚决禁止和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进一步巩固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成果。

  13、严禁以省级示范性高中校名冠名初中。继续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高、初中剥离政策,未剥离到位的,限期剥离到位,特殊情况暂不能剥离到位的,应逐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剥离后的初中资源继续举办公办初中。不得以省级示范性高中校名冠名公、民办初中学校,鼓励支持义务教育同层次学校实行联办,扩大义务教育优质资源。

  (七)制止以转学插班为名招收择校生行为

  14、严禁违规招收插班生。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随监护人进城务工就读等原因必须转学者,必须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校不得通过考试或其他任何方式招收插班生。

  三、建立完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长效机制

  (一)构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教育工作重中之重,把构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作为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的治本之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的核心内涵一是持续推动合格学校建设,实现条件均衡;二是均衡配置骨干教师资源,实现教育教学质量均衡。当前情况下,要把县(市、区)域范围内骨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作为突破口,通过骨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办好每一所学校,彻底缓解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择校问题。

  (二)建立学校招生公示机制

  从2012年秋季招生起,学校招生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内容:学校性质、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录取结果、收费标准等;

  公示主体:学校、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公示载体:公示栏和官方网站同时公示。

  (三)建立学校招生方案备案机制

  从2012年秋季招生起,实行学校招生备案制度。县(市、区)招生方案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招生方案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汇总连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招生方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四)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积极推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从2012年秋季起全面实行学籍电子化管理,并逐步实现全省联网,建立学生信息库,有效监管跨区域招生、违反招生计划和违反转学规定的行为;特别要加强招生划定区域外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接受检查与监督。对违反招生计划和转学规定的,不予承认学籍,对违规招生学校和违规操作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建立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责任机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责任机制。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域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政策和实施方案,确保政策规定到位、工作布置到位、工作监督到位。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制定学校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确保责任到位、政策执行到位、工作效果到位。

  (六)建立完善校务公开机制

  学校应主动公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全面发布招生信息;学校制定招生方案,必须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政策规定,必须通过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暗箱操作或以个人意志绕过集体决定等行为;坚持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杜绝自立收费项目、不按规定出具票据、收费不入账等行为;完善公开承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七)建立行风考核和问题督办机制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从2012年秋季起,实行行风考核和问题督办制度。行风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省教育厅制订并颁布年度行风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目标、内容、办法和结果运用,行风考核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纠风办、物价局和审计厅共同实施。依据行风考核情况、信访举报和媒体报道,对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进行督办,督办事项必须件件有反馈,对于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四、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查处力度

  (一)加强对治理择校乱收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解决择校乱收费问题作为新时期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督导评估”中的重要指标,纳入督学责任区工作范围,开展专项督查和随访督查,将督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物价、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中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治理择校乱收费的工作合力。

  (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省教育厅设立举报电话(0731—84714899),受理全省范围内比较重大的对择校乱收费及其治理问题的监督举报;各市州、县市区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电话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和处理,不能流于形式。要通过监督举报电话反映的情况,及时了解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市州要将本地公布的举报电话报至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省教育厅汇总后统一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三)违规处理

  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单位给予以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责令查改整顿;

  3、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4、取消荣誉称号;

  5、民办学校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依法依规对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3、取消荣誉称号;

  4、党纪、政纪处分;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