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认真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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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21号)精神,规范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审批、管理、发放和使用监督,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4号)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凡具有我省户籍的孤儿,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后,可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科学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各市州、县市区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原已享受救助标准加上级补助资金后超过最低养育标准的不予削减。

  三、切实落实孤儿保障资金

  中央和省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状况确定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安排好上级补助资金,以及从城乡低保资金、五保资金中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予以补足,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严格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和审批

  1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儿童身份确认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残疾相关证明(医院诊断)、抚养人相关资料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的孤儿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如实填写《儿童信息登记审核表》和《儿童家庭及病史情况》,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儿童信息,如实填报《儿童信息登记审核表》和《儿童家庭及病史情况》,提交儿童身份确认证明、残疾相关证明、手术相关证明、原抚养人相关资料、安置相关证明等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城乡低保、五保救助范围。

  4、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30日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资金发放

  1、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或者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对直接通过银行支付到孤儿或者孤儿监护人个人账户确有困难的,可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孤儿本人或者孤儿监护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

  2、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生活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直接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帐户。

  3、新增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孤儿,从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五、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监督管理

  (一)加强资金管理

  1、孤儿基本生活费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开支,用于孤儿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2、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规范资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程序,严禁挤占和挪用。

  3、儿童福利机构和设有儿童部的福利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帐、专户管理,按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开支,做到专款专用,并按季度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开支情况向当地民政、财政部门报告。

  4、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要按要求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日常生活开支,并按季度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开支情况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

  5、孤儿基本生活费是为孤儿安排的专项资金,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监护协议相关内容使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贪污、挪用孤儿生活补助资金,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加强孤儿信息和档案管理

  1、各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和设有儿童部的福利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做好信息采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建立孤儿电子信息档案和纸质档案,保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使用程序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权责明确。

  2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核实核准本地区孤儿人数,对新增孤儿和超龄孤儿、查找到生父母的、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以及被收养的,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同时做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孤儿信息的入库与出库更新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三)加强监督指导

  1、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管理工作,可以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负责相关具体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独立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检法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二○一一年十八

责任编辑:严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