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儿童福利证》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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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居委会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进行审核。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书面或口头解释清楚。

  2、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提出同意申请《儿童福利证》的建议,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书面或口头解释清楚。

  3、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及时将《儿童福利证》发放到孤儿或孤儿法定监护人手中;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通知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各区县民政局统一将儿童福利证的发放情况(含孤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孤儿类别、证件编号、发证日期等)以表格形式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按照长民发[2007]61号文件精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救济,并收回《儿童福利证》:

  1、持证人年满18周岁的;

  2、持证人依法被收养的;

  3、持证人找到生父母的或者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注意事项:

  1、《儿童福利证》是其获得救助的凭证,用来记录持证人的基本情况及成长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在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救助和优惠政策的情况;

  2、《儿童福利证》对符合申请的孤儿免费发放,《儿童福利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他人;

  3、《儿童福利证》的使用记录由县级民政部门或经办人填写;

  4、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儿童的《儿童福利证》由所属机构统一保管;社会散居孤儿的《儿童福利证》由孤儿法定监护人保管;

  5、《儿童福利证》应当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办理补发手续。

责任编辑:严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