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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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5、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