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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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备案抽查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时限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应当及时办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公告。其中,属于支队办理的,受理录入2个工作日,分发1个工作日,备案检查11个工作日,技术复核4个工作日,部门领导审查3个工作日,支队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属于大队办理的,受理录入2个工作日,分发1个工作日,备案检查11个工作日,技术复核4个工作日,大队领导审批6个工作日。备案抽查结果文书在1个工作日内公示并通知申请人到集中受理窗口领取。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结果告知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申请人无法到窗口领取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各地可以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比例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审查申请材料

  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②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③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④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⑤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⑦ 申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装修设计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②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③ 依法取得的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④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⑤ 所在建筑合法证明文件;

  ⑥ 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⑦ 申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现设计用途与“原工程用途”不一致的,则应提供现设计用途的有效证明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政府文件、相关单位的会议纪要等资料)

  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申请材料的要求和审查要求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和审查的要求执行。消防设计图可不提供电子版,只提供纸质图纸。

  2.受理意见

  经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予以受理

  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见范例1-2-3):

  ①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抽检查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范围;

  ②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予以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文书编号填写要规范,工程名称表述应准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时限等内容应填写规范,申请人、受理人应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2)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①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检查的;

  ②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定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范围的;

  ③ 申请人报送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以上情形,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见范例1-2-4),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受理人应签名,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