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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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审查场所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审查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见范例1-6-1)。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建筑物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受理意见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于当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