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检疫收费

来源: 【字体:

  1、201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中包括农业部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是指对小微企业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2、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农办财[2015]10号)规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个体工商户向执收单位提交《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执收单位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判定该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并免征有关收费。企业应当在办理收费前主动申请小微企业资格认定,未提供认定申请的或执收单位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判定该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应遵照有关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 第6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第二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委员会规定;(二)临床检查健康;(三)农业委员会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关于您反映的“我们的生猪运到常德市龙阳生猪交易市场如果没有开检疫证明就要补缴2元1头的检疫费”一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猪运到常德市龙阳生猪交易市场或其他任何地方都应附有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进行处罚,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补检,符合相关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确认为小微企业的,免征动物检疫费,非小微企业的,按财政物价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农业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